試用期內要依法用工

    “單位辭退我的理由是,試用期內表現不佳,不能勝任工作。但單位又沒有證據。”從河北到北京打工的張軍説,其實單位根本就拿不出證據。

    類似張軍這種試用期內無過錯、無理由被辭退的現象並不鮮見。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是,一些用人單位錯誤地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隨意與被聘者解除勞動關係。有關人士認為,單位的這種做法給勞動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和心理傷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也有一種隨時可能失業的危機感。其實,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也應有説法的。

    試用期也該付報酬

    日前,從河北到北京打工的張軍向老闆討要試用期工資一案終於有了結果。北京房山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給張軍一個月試用期內的工資845元。

    去年9月,張軍應聘到一家酒樓當服務員,雙方約定月工資400元、包吃包住,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張軍應聘後努力工作,每天工作8小時,且沒有休過任何節假日,還加過兩個晚班。可一個月後,該酒樓以他在試用期內表現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辭退,而且未付分文工資。

    付出了勞動卻拿不到報酬,天下沒有這種道理。一怒之下,張軍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裁決酒樓付給張軍工資。但酒樓不服,又起訴到了法院。在法庭調查時,酒樓不但不承認“月工資400元、包吃包住”的説法,還辯稱已為張軍支付了伙食費、住宿費520元。

    法院認為,酒樓與張軍之間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應受法律保護。試用期也應按實際工作的天數支付工資,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法定節假日加班也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因此,法院駁回了酒樓的請求,為張軍討回了工資,保護了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要做有心人

    對所招人員規定一個試用期以進行考察,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但一些用人單位卻存在著試工期內惡意用工行為:試用期內隨便找藉口將職工辭退、少付或者乾脆不付報酬。由於絕大部分應聘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責權利不明,應聘者在試用期內被辭退時,往往很難為自己討回應得的報酬。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情況下,用人單位多數是不證明或無法證明,因為單位的錄用條件並不明確。

    有關人士針對這種情況給勞動者支招:勞動者應聘時首先要了解用人單位對崗位的要求。其次要注意勞動合同對崗位的要求,盡可能把崗位的描述寫得詳細些,而不是沒有任何説明的崗位名稱。如果勞動合同中寫得不明確,可以利用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證明你的崗位要求,最好有具體的品質與數量要求。同時,要對試用期中的實際工作數量與品質進行記錄。在工作中,尤其是試用期中要做一個有心人,因為有的工作是無法用數量來衡量的。還可以把自己與同一崗位的人作個對比,以證明你在這個崗位上是稱職的,是能夠勝任的。

    依法運作是最好選擇

    北京市某企業人事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正規的企業都是在需要用人時才招聘人員的。企業付出了人力、物力、財力等大量招聘成本,不會輕易辭退試用期的職工。相反,企業擔心的是求職者腳踏兩條船,在試用期間説走就走、不辭而別。

    一些律師則認為,在試用期間,被聘者説走就走的情況不是沒有,但與企業相比,絕大多數的普通員工還是處於困難的地位。試用期與正常工作還是有區別的,尤其是反映在工資方面,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可以用很少的工資,換取勞動者優質的勞動。由於試用期也直接關係到每個職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勞動者對試用期也越來越認真。

    有關專家認為,試用期案件是勞動爭議案件的焦點之一。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該出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否則你就有欺詐的嫌疑。一個經營者僅靠剋扣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是無法謀求發展的,甚至會招來麻煩。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使企業依法運作,才是企業最好的選擇。(王議平)

    中國勞動保障報 20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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