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上保險員工該怎樣辦?

    “我們在這個單位工作了十三年,直到單位與我們解除合同時,才知道單位沒有給我們上保險,讓我們怎麼辦?”四個三十多歲的女工來到石景山區“148”專線接待室,群情激憤地向那裏的工作人員訴説著自己的煩惱。

    原來,她們都是區屬某廠的工人,十幾年來勤奮努力,刻苦鑽研業務,都曾是單位的佼佼者,獲得過很多榮譽。然而,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企業的生産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日子越來越不好過,有時連工資都發不下來。現在企業重組,決定與部分工人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償。直到這時,她們才知道單位從未給工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她們又氣又恨,於是來到“148”接待室尋求幫助。

    工作人員向她們做了解釋,社會保險是國家對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給予其幫助和補償的制度,《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必須承擔責任。這種責任一般是行政責任。勞發 1994 532號《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逾期不繳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2‰,滯納金收入併入社會保險金。

    據此,利益受損的女工們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可以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提醒廣大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後,不光自己要履行勞動合同,也要多長個心眼,注意留心單位該做的事要做、該繳的費要繳,以免自己權益受損。

    北京青年報 200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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