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補助金應該怎樣計發?

    2000年4月1日以後發生的工傷,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産、工作崗位,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 的,應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6至16個月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死亡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發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但以此為基數計發的傷殘撫恤金不 得高於工傷前的本人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為計發基數。

    北京人才市場報 200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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