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一天就被辭退能有補償金嗎

    案例介紹:

    某IT企業從國外進口了兩台專用設備,沈某、馬某被招聘進來,每人操作一台。上班第一天,馬某卻發現分給自己的這臺設備,由於缺少部件和存在品質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總經理得知此事後,將這臺壞設備做退貨處理。隨後,對馬某説:“你看,公司只剩下一台設備了,因此,你跟沈某現在只需留下一人。因為分給你的那臺設備是壞的,已經退了貨,所以,公司只有讓你走,而留用沈某了。”

    “可是,我跟公司剛簽完勞動合同,你現在讓我走,算不算是公司違約呀?”馬某質問道。

    “不能算違約,因為今天是你上班第一天,實際上,勞動合同並沒有真正開始履行,所以,現在讓你走,不存在違約問題。不過,如果你要是真不願意走的話,公司也可以考慮再給你安排點兒別的工作做,只是不能做這個崗位的工作了。”

    “那不行。我就是衝這個崗位來的。”

    “那只能請你另謀高就了。”

    “我就是走,也不能白走了,公司該給我一個月工資做經濟補償吧?”

    “不可能。你只上了一天班,憑什麼要一個月工資做補償金?”

    案例分析:

    這種情況下的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否享受補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具體到本案,根據上述勞動法條款的規定,企業可以與馬某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

    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定,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對於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情況,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雖然馬某只在公司工作了一天,但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與馬某解除勞動合同時,也應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左祥琦)

    北京青年報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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