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  

    監所檢察廳

    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偵查工作和其他自偵案件立案前調查工作的指導;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民事行政檢察廳

    負責對全國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國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監督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刑事申訴檢察廳

    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訴;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依法查處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綜合反映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研究、制定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細則、規定。

    鐵路運輸檢察廳

    負責對全國鐵路運輸檢察工作的指導;直接參與或組織協調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在全國有影響的鐵路運輸重大案件的偵查;負責對全國有影響的鐵路運輸重大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發生在鐵路運輸中的刑事犯罪情況、趨勢,並提出對策;研究、制定鐵路運輸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瀆職侵權檢察廳

    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國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省市的重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國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控告檢察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

    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控告和舉報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和控告;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綜合反映控告和舉報情況;研究、制定控告和舉報工作細則、規定。

    職務犯罪預防廳

    負責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國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細則、規定。

    偵查監督廳

    負責對全國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批捕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審查批捕工作;研究審查批捕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規定。

    公訴廳

    負責對全國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及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起訴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及相關工作;研究起訴檢察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規定。

    反貪污賄賂總局

    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鉅額財産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産、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國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分析全國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佈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有關檢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工作;承辦涉及檢察工作的司法協助協定、引渡條約等法律文本草案的起草、談判工作;負責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工作;對徵求高檢院意見的國家立法草案、行政法規草案研究提出意見;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司法解釋意見;對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負責檢察工作法制建設的調研、規劃;承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指導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收集管理圖書資料;編輯檢察工作應用法律、法規文件和檢察工作年鑒;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臺事務工作。

    監察局

    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外事局

    負責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和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指導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國際交流的工作;負責全國其他地區的檢察機關與港、澳特別行政區依法進行聯繫和相互協助的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涉外個案協查工作的管理;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外國檢察機關合作協議或議定書的文本起草、談判及簽定等對外協調、管理工作;編譯有關資料,掌握有關國際司法動態。

    計劃財務裝備局

    負責對全國檢察系統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制定檢察機關財務裝備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中央計劃、財政部門補助地方檢察院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國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劃和管理工作的指導;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和事業單位經費及基本建設、外事等各种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

    辦公廳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文件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資訊,編發內部刊物;處理機要文電;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和機關日常值班及保衛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對檢察技術資訊研究工作的指導;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中國網 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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