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的任期和補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為5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10年。國家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國家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中國網 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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