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員工手冊也侵權  

    在你進入一個新公司後,一般都會拿到公司的員工手冊或了解到“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而一些不完善的內部制度常常有侵害勞動者的條款。勞動者則為了獲得就業崗位不得不忍氣吞聲。勞動者對員工手冊究竟該是愛是恨呢?

    員工手冊不太親切

    “如果犯了錯,我有可能一個月白幹,一分錢都拿不到!”剛被某公司錄用的小俞在投訴電話中這樣告訴記者。

    她剛到了一個新公司,公司在培訓時給每一名員工發了一份印製精美的員工手冊。而《公司內部管理條例》中有很多條款規定得很含糊,説明業績的表述很不明確,但懲罰措施是以扣除工資總額的5%為起點的。她統計,《公司內部管理條例》中的處罰措施有14條,而寫明扣除全部工資的有兩條,扣除20%工資的有兩條。

    小俞介紹,公司的《公司內部管理條例》規定:“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本職工作的,業務能力長期不能提高的,予以降薪或解聘。”但公司根本沒有要求“本職工作”數量和品質標準;至於多長時間才是業務不能提高的“長期”,也沒有時間限制。還有一條規定:“違反公司其他規定的,扣除部分以至全部工資。”至於公司的“其他規定”是什麼,也沒有説明。但扣除工資的處罰是明文規定的。據小俞説:“儘管也知道公司的這些規定只想起到震懾的作用,對不服從公司管理的行為進行有針對性的懲戒。但北京市早就有了最低工資標準,而公司動輒扣全部工資,讓人覺得一點兒都不親切。”

    事不關己無法申訴

    公司的老同事則告訴小俞,別拿員工手冊當回事,這是來嚇唬新人,公司成立幾年來,從來沒有嚴格執行過。但小俞擔心的是,這些與國家有關規定相違背的條款,假如有一天落在自己的頭上,該如何維權呢?

    而有關人士介紹,從勞動法維權的實踐來看,由於企業內部管理規定而引發的對職工的侵權行為卻隨處可見。有些公司曾經要求,在工作期間,女職工不許生育,甚至不允許有男朋友;在勞動過程中,一些企業不建立良好的勞動保護制度,而與職工簽訂生死合同;一些單位規定為防止職工的流動,而扣留職工的身份證或金錢;還有的企業規定,中午不在自己的食堂吃飯就會給處分。

    勞動法律師王蘭勝説,員工可以在看到該員工手冊之日起,一年內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撤消其不合理規定。但公司規定涉及職工的自己切身利益而沒有造成實質的損害時,職工一般不會申訴,也無法申訴。

    處罰職工有數額限制

    在談及小俞遇到的情況時,勞動法專家、北京乾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姜俊祿博士介紹,《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處罰職工有數額限制。第16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第17條規定,由於職工過失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從法律的角度看,公司的做法可以理解為重大誤解,也可以理解為顯失公平。”王蘭勝分析説,公司制定這樣的規定,肯定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公司由於自己原因對《勞動法》在內部管理制度上有錯誤理解,也違背了自己的原意,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而如果是公司利用自己優勢或者利用勞動者對《勞動法》不了解,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規範的手冊不多見

    某企業人力資源經理施先生説,一本好的員工手冊可以認為是企業內部的《憲法》。它既是公司人事制度的彙編,又是公司員工培訓的教材,反映的是公司形象、公司文化,是公司所有員工的行為準則。

    一般來説,員工手冊會有公司的歷史、宗旨、公司簡介、經營宗旨、經營目標、公司精神、管理總則等公司經營理念、公司組織結構、公司員工守則、公司員工工作準則、員工禮儀、人事管理制度、安全生産守則、員工教育培訓、公司員工守密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但各種企業的發展軌跡不同,其企業文化千差萬別,反映在員工手冊上也就不盡相同。施先生在公司人事部門工作已經接近10年了,而看到的很有特點的員工手冊還不多。一些手冊陳舊過時或稱謂混亂,有的段句冗長,甚至還有“不準”、“嚴禁”、“絕對不許”等字樣等口氣生硬的地方,甚至有“過時不候”、“後果自負”不近人情的表述。

    維護權益要靠工會

    “在更多時候,勞動者為了獲得就業機會而忍氣吞聲地接受企業的規章制度。”姜俊祿博士認為,勞動者忍氣吞聲地接受,而不是被迫接受,所以就不是法律禁止,就不應劃入違法行為。也就是説,職工權益經常被一些不違法但也不合理的眾多因素所侵害。

    他説,有時勞動合同中出現一些不平等的條款,真不好斷定其是否是違法的,因為只要是雙方認可就可認為其有效。因為,企業依法制定實施內部規章制度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只有工會才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終極力量。”姜俊祿博士説,不管是企業內部的工會或是行業內的工會,依據對企業或行業的慣例與企業建立集體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進行保護,也能使勞動者不再為了自己的權利而奔走。

    對於目前沒有人負責審核企業員工手冊的現狀,姜俊祿博士這樣構想,可以由勞動保障部門向律師事務所或勞動管理仲介機構授權,專門負責對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審查,這也是政府職能向代理制度延伸的重要表現。

    新華網 20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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