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病離崗應獲得哪些補償?  

    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食品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女工。我和公司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生産崗位為食品生産線操作工,合同至今已經有3年多。3個月前,我經醫院診斷患了肺結核。公司以我患肺結核不能從事食品生産,給我3個月的醫療期,並要求我自行聯繫單位,調出食品公司,當時我向單位反映自己已懷孕50天並提供了醫院的證明。不久,公司仍以我患肺結核未治愈為由,提前解除了與我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後,第二天我即流産。請問:在我懷孕並患病期間公司解除與我訂立的勞動合同合法嗎?我應否獲得經濟補償?

    女工:張素華

    張素華同志:

    首先,你因患肺結核病,不能從事食品生産這是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26條規定:“食品生産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及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你任食品加工線上的操作工,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應按《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傷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工齡4年,按照規定應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仍未好,單位據此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你已經懷孕的情況下,公司仍然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不合法的。《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即使你不適宜在食品生産單位工作,食品公司欲提前解除與你訂立的合同,公司也應給予相應經濟補償和賠償,具體項目包括:(1)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你在食品公司工作了3年多,單位應發4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2)根據上述辦法第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作為醫療補助費。

    (3)食品公司在你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産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産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産的,給予42天産假。産假期間,工資照發。”因此,你應享有至少15天的産假,且公司賠償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至産假期滿的期間的全部工資。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除上述項目外,如果在你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違反合同的違約金規定,公司還應向你支付約定違約金。

    新華網 20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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