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黨對國家武裝力量的領導  

    《國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中國國防領導體制的突出特點,就是國防領導權集中在中共中央,國防建設和國防鬥爭的大政方針由中共中央制定,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權屬於中共中央。

    1、歷史沿革

    中國共産黨很早就成立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領導和指揮人民軍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繼續履行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權。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同時也逐步演進為中國共産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的軍事統帥機構。

    1954年憲法規定,國家設立國防委員會,由國家主席統帥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但由於軍隊是由黨指揮的,因此政府與軍隊的關係主要是通過中國共産黨與軍隊的關係而體現出來的,1954年憲法未對國防委員會設專節予以規定。

    1975年憲法規定:“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帥全國武裝力量”,取消了國家機構中的軍事統轄機關的建制,國防委員會也隨之取消。

    1978年憲法第19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統帥。”

    1982年憲法對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中的上述規定作了重大修改,在國家機構中增設中央軍事委員會作為最高國家軍事機關,明確了國家武裝力量在國家體制中的法律地位。

    2、制度設置

    1982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並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這使武裝力量納入了國家機構的原則在形式上得到重新確認。

    根據中國共産黨黨章規定,中共中央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黨的中央委員會有權向全國人大推薦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人。”

    黨的中央軍委和國家中央軍委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組成人員和對軍隊的領導職能完全一致。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領導體制,不但能夠保證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而且更有利於運用國家機器,加強軍隊和國防建設。

    中央軍委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軍委主席有權對中央軍委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承擔由此而産生的責任。中央軍委每屆任期5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中央軍委主席一般由中共中央最高領導人擔任。中國共産黨第一代領導核心,毛澤東除擔任中共中央主席外,始終擔任的重要職務就是黨的中央軍委主席;作為黨的第二代領導核心,鄧小平雖然從未擔任過中共中央的最高領導職務,也未擔任過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但他長期擔任中央軍委主席的職務;作為黨的第三代領導核心,江澤民除了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職務外,同時兼任中央軍委主席。

    中國網 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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