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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健全安全生産監管體系,加大執法力度的提案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3 月14 日 | 文章來源:人民網

全國政協十屆四次會議提案第0585號

案 由: 關於健全安全生産監管體系,加大執法力度的提案

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交國家安全生産監管總局會同財政部、中編辦研究辦理

提案人: 董經緯、張 卓、曹素英

內 容:

安全生産關係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關係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儘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高速發展,但仍應看到我國的經濟基礎依然薄弱,受生産力發展水準所限,安全管理基礎差的問題十分突出,特別是我國安全生産監管體系不能適應安全生産的實際需要,執法力度小、監察不到位是導致重特大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監管力量薄弱,與所承擔的監管職責不相適應。

當前我國的安全生産監管力量相當薄弱,安全生産監管設置與監管人員設置呈"倒金字塔"結構,越到基層,監管力量越是薄弱。很難適應安全生産監管工作的需要。以河北省為例,河北省有11個設區市和172個縣(市、區),各級安全生産監管機構僅有1600余名監察人員,縣級機構平均不到6.5人,各級機構都沒有專門的安全生産行政執法隊伍,卻承擔著包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三個高危行業在內的工礦商貿企業的安全監管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以及煤礦和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職能,還承擔著安全生産綜合監管和安委會辦公室職責。僅直接監管的高危行業企業近2萬家,其中包括近1000家煤礦企業,5800多家非煤礦山企業,1400多家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9600多家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50多家煙花爆竹生産企業和2000多家煙花爆竹經營企業。這些企業多數屬於個體私營性質,安全管理水準低,監管任務重、難度大,與日常監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這種情況在基層尤為明顯。

二是監管手段落後,安全監察工作難以正常開展。

安全生産監管機構屬於新組建部門,且監管任務極其繁重。但各級政府對這一部門的支援力度是遠遠不夠的,越到基層,監管任務越重,但財力、物力、人力的配備越少,資金、車輛、人員、通訊工具等十分匱乏,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如河北省的高危行業企業多數分佈在縣鄉一級,基層監管任務相對較重。而全省172個縣(市、區)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缺少安全監察專項經費,有的縣(市、區)只能勉強開支,沒有監察專用車輛、辦公設備,通訊工具落後,加上一些機構是剛剛組建,很多人員從事安全監管工作時間短,還不完全熟悉監管業務,有的縣(市、區)機構僅配備了1-2名監管人員,只能被動地做一些應付工作。這些情況都嚴重制約著安全監管工作的開展。

三是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整,安全監管工作缺乏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繼2002年頒布實施《安全生産法》後,雖然國家也頒布實施了一些配套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其中包括《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定》等,但仍缺乏可操作性強的法律規範,不能適應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尤其是《安全生産法》中確定的綜合監督管理內涵不清、安全生産標準體系建設嚴重滯後等,使得綜合監管部門的綜合監管職能不能正常履行,一些法律規範確定的制度不能有效執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安全監管工作的開展。

通過以上分析看出,目前各級安全監管機構的工作只能是充當救火隊員的角色,工作重心只能放在事後監管上,河北省安全生産行政處罰中90%以上屬於事故罰款也能説明這一問題。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1.儘快就明確安全生産綜合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以及綜合監管部門與人員統一著裝、統一標識等補充立法,提高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工作效率,確立安全生産綜合執法部門權威,同時,進一步完善標準體系,增加法規、標準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2.建議中編辦、財政部等部門就安全生産綜合監管部門的機構,特別是鄉鎮一級機構存在的專項監察經費、監察專用車輛等問題聯合製訂相關政策,為綜合監管工作開展提供支援,確保安全監管工作正常開展。

3.建議國家研究考慮實行省級以下安全生産監管部門垂直管理的可行性,進一步充實基層監管力量,切實加強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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