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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社保基金監督機制的提案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3 月14 日 | 文章來源:人民網

全國政協十屆四次會議提案第0134號

案 由: 關於建立社保基金監督機制的提案

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研究辦理

提案人: 臺盟中央

內 容: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應進一步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機制,制定專門的監督條例,防止挪用行為的發生,防範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風險。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各地陸續實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辦法至今,包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等在內的社保基金的正常運作,是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得以順利施行的基礎,也是整個社會保障制度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構成部分。由於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各級政府一貫高度重視,國務院和相關部委一再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地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在社保基金的徵繳、發放、管理與監督等方面,基本做到了規範操作,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由於社會保障制度仍在進一步完善之中,現有法律、法規中關於社保基金的規定較為分散、原則。從整體看,社保基金的監督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實踐中有很多問題的處理仍然無法可依,容易發生監管不嚴,造成基金被挪用、流失,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情況。例如:2004年廣東省就曾曝光8億元社保基金遭違規挪用,數億元基金無法回收的情況。

目前,我國社保基金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一、管理者與監督者重合,勞動與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既負責社保基金的管理,同時內設監督機構,自己監督自己;

二、多頭監督和重復監督,一方面行政監督、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各自為政,難以形成合力,容易被鑽空子,另一方面重復監督給基層社保基金管理單位造成負擔,降低行政效率。隨著社保基金數額的不斷增大,以及我國逐步步入老齡化社會,關係到千家萬戶的社保基金的管理情況也日益受到關注。為此,我們建議,制定專門的監督條例,進一步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機制,防止挪用行為的發生,防範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風險。

1、變多頭監督為綜合監督,在省(市)一級成立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統籌、協調、指導社保基金監督工作,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省(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等原先履行監督職能的單位,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履行職能。同時,為避免監督者與管理者重合,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應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繳費單位代表、工會代表、參保人代表和專家學者等參加,還可特邀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構建監督委員會監督與人大監督、基金監督部門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的相結合的監督體制,形成多層次的監督體系。

2、對於危害社保基金安全或造成社保基金流失的,實施責任追究制度。目前,我國對於拒繳、欠繳社會保險費,擠佔、挪用社保基金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及其制裁措施,還缺乏詳細的法律規定。應健全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制度,違法法律的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應視情節嚴重情況,承擔刑事責任。

3、建立社保基金資訊披露制度,確保參保人知情權。目前我國並沒有向社會定期公佈社保基金管理情況的明確規定。為維護參保人的知情權,完善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社保基金的支付、積累、運營等情況,並通過法規予以明確應由何種機構、通過何種形式,並以何種週期、以何種標準和規則向參保人公佈,公佈何種資訊等關鍵問題,逐步實現社保基金的公開公平公正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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