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文章 ] [   ]
于文代表:修改環境保護法 環境友好社會法制須先行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3 月13 日 |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

“十一五”規劃綱要草案明確提出要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保護資源和環境必須有法制保障,全國人大代表、西安開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于文建議修改環境保護法,完善程式性規範,增加可操作性。

于文代表説,環境保護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大量的問題。“環境保護法有些規定過於原則、抽象,實踐中難以把握。”她舉了一個例子。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但對何為“環境嚴重污染”卻沒有作出進一步規定,實踐中難以把握。于文説,其他的如排污許可證制度、總量控制制度、集中控制制度的適用範圍更是充滿了彈性,增加了落實的難度。

于文表示,迄今為止,我國尚無一部統一的環保程式法,甚至連作為環境糾紛非訴訟處理重要方式之一的環境仲裁製度都無法可依,實踐中根本無法操作。例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規定了公眾參與的原則,但卻對公眾參與的程式、方式、對公眾表達意見的處理、公眾意見的效力等均未加以規定。又如,環境保護法第六條在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時,卻未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向何部門檢舉、控告以及有關部門對檢舉、控告處理的程式、期限、有關部門不作為的法律責任等作出任何規定,最終使得該規定在實踐中根本無法落實。于文認為,對於企業如何承擔維護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環境保護法應該予以明確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于文告訴記者,由於環境污染的潛在性,一開始它對公眾造成的環境侵害不是很明顯。即使公眾認識到了,但不到環境污染嚴重侵犯了自己健康的時候,公眾是不會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因為相關規定過於簡單,用語含糊,可操作性不強,很難成為公民主張環境權的直接依據。

但是,企業作為社會成員應該認識到環境保護既是自己的義務,更是對社會應負的一種責任。于文表示,環境保護法應加強企業在這方面的立法保護和詳細規定。

于文建議對環境保護法儘快加以修改。新法應更注重生態環境立法的現實性,使所立之法具有可操作性,實踐中能夠順利實施。

新法應增加對自然資源保護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等方面內容;建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突出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在整合現行生態環境立法時應注意對其中原則性的規定予以細化,以便於在實踐中操作;在當前情況下,應針對環境資源法中實體性規定,通過在本法中或在其實施細則中及時地補充相應的、完善的程式性規範,以確保實體性規範的實施。(郭曉宇)

編輯信箱 ] [ 列印文章 ] [   ] [ 關閉窗口 ]
國內新聞24小時排行
國際新聞24小時排行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國
阿里巴巴公司庫
商業資訊
關於我們 | 法律顧問: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 刊登廣告 | 聯繫方式 | 本站地圖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