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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勝阻委員:發展慈善捐贈事業 強化第三次分配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3 月10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網

我國正處於一個重要的社會轉型期,城鄉、地區、行業以及個人之間出現的貧富差距問題日益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根據國際組織專家的估算,我國10%最貧困人口消費份額只有1.8%; 20%的最貧困人口消費份額只佔 4.7%。統計表明:我國農村2600萬人屬於絕對貧困人口,還有將近5000萬剛剛脫貧的低收入人口。此外,2200萬城市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加上殘疾人口、受災人口等其他生活困難者,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口數以億計。面對日益加大的貧富差距和龐大的需要救助人群,政府需要強化再分配功能——通過財稅措施進行第二次分配和引導慈善捐贈進行第三次分配,縮小差距、緩解矛盾。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收入分配可分為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場按照效益進行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以社會保障等轉移支付的形式進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是通過個人收入轉移和個人自願繳納和捐獻等自覺自願的方式再一次進行分配,它在幫助低收入者和無勞動能力者進而影響和縮小社會貧富差距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內容是慈善捐贈,包括扶貧、助學、救災、濟困、解危。安老等形式。

當前,我國慈善捐贈事業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社會捐贈規模小,稅收激勵作用不力。我國現有近100多家慈善公益組織所掌握的資金總計僅佔GDP的0.1%,中華慈善總會和中國青基會兩家國內規模最大的慈善組織,一年運作的公益善款分別只有8000萬元和6000萬元;我國 GDP約為美國的 10%,但我國大學社會捐贈規模不到美國的1%。社會捐贈規模與稅收激勵有關。我國稅制激勵作用不力的主要表現是:第一,享受稅收優惠的捐贈途徑有限,缺乏對實物捐贈的優惠政策。目前能夠出具稅收減免資格證據的公益機構只有中華慈善總會、希望工程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等十多家公益組織,大批量的社區的經常性捐贈難以獲得減免稅憑證,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實物捐贈也不在稅收優惠政策範圍之內。第二,退稅程式複雜。一個完整規範的退稅相關程式尚未形成,獲取稅收減免的程式繁瑣,耗時長,舉證困難,增加了捐贈者的“交易”成本。第三,捐贈稅前扣除額度明顯不合理。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個人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額部分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四,企業捐贈優惠內外有別。外資企業用於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沒有額度的限制,均可全額扣除,而國內企業捐贈享受稅前扣除的額度僅僅只有3%。第五,用遺産稅和贈與稅對資産轉移進行限制從而推進捐贈“倒逼”效應缺乏。實踐表明:高額的遺産稅和贈與稅會對捐贈産生很大的影響。而在我國,由於種種原因,這類稅種尚未設置,那麼,許多人寧願把財産留給自已的後代而不願意捐贈出去。

二是捐贈範圍小,捐贈還沒有成為普遍的社會習慣和公眾行為。一個社會的捐贈行為,從經濟上取決於稅收激勵、企業的非稅負擔以及個人的家庭負擔。2004年,全國預算內收費規模超過1700億元,沒有納入財政預算的各種收費和罰款規模在 8000億~10000億元,造成“中央靠稅,地方靠費”的嚴重局面。企業非稅負擔重,個人家庭經濟負擔重,這些因素制約了慈善捐贈的發展。我國私人慈善捐贈去年創歷史新高,達17億元,但從每人平均看,只不過1元錢多一點。據中華慈善總會統計,我國每年的捐贈大約75%來自國外,15%來自中國的富人,10%來自平民百姓。另據調查顯示,國內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超過1000萬家,有捐贈記錄的不超過10萬家。

三是捐贈渠道分散,體制分割,介於政府和市場之間的慈善組織和基金會作用不大。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慈善捐贈事業的發展離不開發達的慈善組織。我國慈善組織發育不良制約了慈善事業的發展。我國慈善組織數量少、籌款能力低。目前我國的慈善組織只有100多個,據估計,全社會僅有 10%捐贈集中在近 100多家慈善公益組織手中,其他90%分散在各類福利性機構和政府相關部門。此外,慈善公益組織專業人員匱乏,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有限、系統評估機制缺失。

四是慈善捐贈還僅僅限于被動的捐錢捐物,志願服務和義利兼顧型的戰略性捐贈較少。企業和個人迫於社會輿論壓力而被動捐贈錢物,這是消極被動型慈善行為。戰略性慈善行為既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又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慈善行為與經濟目標相容,義利兼顧。相對於資金和實物的捐贈,志願服務是一種無形的慈善捐贈行為,也是無私奉獻的精神。在我國,戰略性慈善行為僅限于光彩事業項目等,公民和企業參加志願服務的規模較小。

五是監督機制的缺失,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有待提高。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極大地影響人們對慈善捐贈事業的信心。前幾年個別慈善組織發生了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捐贈款物的腐敗案件,這種失范行為嚴重損害了我國慈善組織的公信力。

六是家庭保障功能較重,家內轉移支付頻繁,建立在對陌生人的同情心和憐憫心基礎之上的慈善文化和捐贈風氣有待強化。

 

針對上述問題,發展我國慈善捐贈事業,強化第三次分配需要採取以下六方面戰略對策

——完善稅收激勵機制,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慈善捐贈積極性,加強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建設。要發揮稅收政策對於我國企業和個人慈善捐贈參與的激勵功能,需要做到如下幾點:一要拓寬捐贈渠道。增加接受稅前扣除捐贈的公益組織數量,對實物捐贈進行稅收優惠,由捐贈者折算成現金申報,納入個人應稅所得的扣除額中。二要簡化減免程式。特別要簡化慈善捐贈免稅政策程式,降低慈善捐贈的“交易”成本。建議稅務部門授權前述可以接受稅前扣除捐贈的公益組織直接開具可以衝抵應納稅額的票據,簡化稅收減免程式,發揮免稅對於創建捐贈文化的重大作用。三要調整稅前扣除比例。建議將目前企業和個人捐贈的稅前扣除額度由企業應納稅額的3%和30%作適當調整。四要統一內外資企業捐贈扣除政策,不論是境內資本還是境外資本,都應當享受與之相對應的稅收優惠待遇。五要逐步形成“倒逼機制”。形成捐贈稅制、遺産稅與贈與稅相結合的“一疏二堵”式稅收激勵機制與“倒逼機制”。

——加強政府財政扶持,加大勸募力度,努力擴大慈善捐贈來源。要擴大慈善捐贈來源需要做到:一要加大政府的財政扶持力度。要增加政府對慈善組織的資金補貼額度,解決慈善組織普遍面臨的資金來源不足問題,使其在第三次分配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二要降低企業和個人的非稅負擔。各地要制定並公佈統一的企業稅費徵繳標準,真正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從而使企業有更多的財力投入到慈善捐贈事業中來。加快社會保障的改革進程,從根本上減輕個人的家庭養老負擔提供制度保證。三要積極培育大型企業慈善基金會,加大對新富階層的勸募力度。國外許多大型企業尤其是大型跨國公司常常設有附屬的基金會,這是國外慈善事業一個重要的資金來源渠道。針對新興的富人階層出現,需要加大對新富階層的重點勸募力度,發展大型企業的慈善基金會。四要積極爭取和利用國際慈善資源。作為慈善資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發達國家政府、海外NGO組織、海外基金會、跨國公司以及公司CEO等等都蘊藏著豐富的善源,國際拓展的空間很大。做好這一工作需要有專業的勸幕機構和溝通人才,形成良好的溝通途徑,積極爭取國際慈善資源。

——大力發展戰略性慈善行為和志願者服務工作,使慈善行為與經濟目標相容,提倡義利兼顧,優化慈善事業結構。有研究表明:企業通過從事公益和慈善活動可以提升企業産品品牌,從而實現公益與商業目標的雙贏;企業慈善行為還可以有效地改善企業的競爭環境,將企業的短期和長期發展戰略有機結合。為此,我們需要大力發展戰略性慈善行為,樹立積極主動的長期戰略性捐贈理念,變外部驅動力捐贈為內部驅動力捐贈,變利他型捐贈為互惠型捐贈,變單一的資金型捐贈為資金、技術、産品和服務四位一體的複合型捐贈,大力推進志願者服務工作,形成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人力資源庫。

——大力發展民間慈善組織和慈善基金會,健全慈善組織的評估監督機制,提高慈善捐贈事業的公信力。慈善組織的良性發展有利於加快慈善捐贈事業的發展,有利於充分發揮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所以必須加快慈善組織的建設步伐。政府要有專門的公益組織管理機構,統一監督和協調慈善組織,克服目前多元監督主體相互扯皮、相互推諉的尷尬局面。要加強慈善組織的人力資源建設,提高慈善工作者的綜合素質。做好慈善組織和慈善基金會的評估監督工作。慈善組織或者基金會一要有法律保證;二要有政府監管;三要有社會監督;四要有內部監控。要實行透明化管理,開闢通暢的問責和投訴渠道。

——重視慈善事業理論研究,培育慈善捐贈文化,轉變慈善捐贈理念,營造良好的慈善風氣。中華民族是有悠久歷史文化傳統的民族,自古以來就不乏扶危濟困、安老助孤的善行。要在總結我國傳統文化基礎上,深入研究慈善捐贈對於縮小貧富差距、強化第三次分配,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會形成勤勞工作、樂善好施、互助友愛、回報社會的良好風氣和捐贈意識。

——推進立法和制度創新,出臺《慈善事業法》,完善慈善捐贈事業法律體系。規範捐贈者與受贈者、受贈者與受益人以及慈善組織自身的建設等法律關係,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辜勝阻: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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