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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瀾委員關於加快中國慈善立法進程的建議案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3 月6 日 | 文章來源:人民網

關於加快中國慈善立法進程的建議案

近年來,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令世人矚目,國際地位不斷上升。同時中國在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引發了許多社會矛盾和問題,如:貧富懸殊、社會保障不健全、環境惡化、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等等。為解決這些問題,黨的十六大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全面構建和諧社會這一長期發展目標。而慈善事業是完成這一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如:《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所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因此,大力發展中國的慈善事業應是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和工作內容。

然而,目前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嚴重滯後,與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以及中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極不相稱。有資料表明,2002年中國大陸每人平均捐款(主要是捐給各大官辦的慈善機構)為0.92元人民幣,總額約10億,僅佔當年GDP(102,398萬億)的萬分之一,而2003年美國私人捐款每人平均828.7美元,總額為2,410億美元,佔當年GDP(110,193萬億)的2.19%。考慮到中美每人平均收入差異後,中美每人平均慈善捐款尚相差7,300多倍。雖然根據最新數據:中國2005年民政部門接收的捐款已達29億元人民幣,加上一些民間慈善機構接收的捐款將達30-40億元人民幣,而與2005年18萬億的GDP相比:僅佔約五千分之一,比例仍然很低。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因素:

一、有關慈善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嚴重缺乏,現行的法律法規法制層次低:

迄今為止,我們現行的有關慈善事業方面的法律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法》(1993)。此外,就是一些行政法規和主管部門規章。這一狀況造成目前我國慈善事業無法可依,使慈善事業很難在這樣的法律環境和條件下得到發展。

二、慈善主體不明確,慈善機構體制和管理落後:

1.目前合法的慈善機構都不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登記註冊要挂靠一個業務主管單位,而這些主管單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組織。這使得慈善機構在法律和行政體系中層次都不高。政府依舊在慈善事業中扮演著主要角色,政府辦慈善的現象普遍存在。這不僅大大阻礙了慈善機構的建立和準入,使得慈善機構的數量遠遠不能滿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機構權責不清,效率低下。

2.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現有的許多慈善機構普遍體制陳舊,管理模式和資金運作缺乏專業化,與國外的慈善機構有很大差距,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社會捐助機制不完善,渠道不暢通,捐助資訊欠透明:

1.缺乏普遍的激勵機制:目前給予慈善機構捐贈全額免稅的,僅限于中華慈善總會與中國紅十字會等五家慈善機構。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大多數中小慈善機構和公眾的捐助熱情。

2.對於善款的分配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監督和資訊查詢系統。善款的來源、運用和去向等資訊不透明,導致慈善機構和捐助活動的公信力不足。

從近年來社會捐助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國公眾對慈善事業和社會捐助活動均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和強烈的意願。但上述問題影響了中國民間慈善事業的發展。然而,值得慶倖的是:許多政府部門也開始意識到這些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所以無論官方還是民間要求儘快對慈善事業立法的呼聲日益高漲。

對此,本人提議人大法工委和民政部儘快開展和推動對上述問題的立法起草工作,以有力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主要有如下幾點:

1.儘快制訂一部完備的《慈善事業法》,給予慈善事業和社會捐贈活動以法律上的保障和監督。

2.政府應轉換在慈善事業中的角色,逐漸淡出捐助的主體市場,而主要擔負起立法、監督、檢查、評估、審計、執法等職能,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3.給予慈善機構以獨立法人地位,取消慈善機構的登記註冊要挂靠一個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對慈善機構的性質、使命、運作和管理模式應作出明確規定。

4.擴大給予慈善捐助的免稅待遇,提高慈善捐助的宣傳力度,多方拓展捐助渠道,對籌集善款建立嚴格的審核和監督機制,隨時公佈善款的來源和流向並建立完全透明的公眾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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