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體制改革

過去幾十年間,中國人民銀行既行使中央銀行職權,又辦理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因此它既非真正意義上的中央銀行,又非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商業銀行。自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後,中國金融業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加強對外開放,金融業得以穩步發展。到2003年底,中國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餘額達220364億元,本外幣各項貸款餘額169771億元。目前,中國已經基本形成由中央銀行調控和監督、國家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工、多種金融機構合作、功能互補的金融體系。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辦理信貸和儲蓄業務,正式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對全國金融業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督。1994年,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四家銀行革新為國有商業銀行;同時相繼成立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1995年頒布《商業銀行法》,為構造商業銀行體系和組織機構創造了條件,併為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軌提供了法律依據。1996年以來,金融業組織體系逐步健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為經營貨幣的現代金融企業,陸續增設和重組120多家股份制中小商業銀行,並進一步規範和發展了證券類和保險類金融機構。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正式掛牌,形成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工明確、互相協調的金融監管體制。

2004年1月,國務院決定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實施股份制改造試點,其主要內容為:按照現代商業銀行要求,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權責制度,並進行財務重組,加快處置不良資産,充實資本金,使之最終成為一流的現代金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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