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家和地區現代化水準評價體系的功能

(節選)

國家和地區現代化水準評價體系的主要功能是客觀評價國家和地區現代化的真實水準,為國家和地區制定和調整現代化戰略與政策提供現代化水準坐標。同時,它還能為國家和地區的現代化的監測評價、診斷評價等提供國際參考水準。它有三個組成部分,不同部分有不同的特點和功能(表5-2)。

 

第一次現代化評價,主要反映被評價對象完成第一次現代化的程度(第一次現代化水準與發達工業化國家1960年平均水準的相對差距),用“第一次現代化實現程度”來代表。1960年發達工業化國家已經完成以工業化、城市化和民主化為主要特徵的第一次現代化,隨後它們向非工業化、非城市化(郊區化)和資訊化轉移。如果被評價對象第一次現代化水準達到發達工業化國家1960年平均水準,就表明它已經完成第一次現代化。第一次現代化評價,主要適用於沒有完成第一次現代化的國家和地區。

第二次現代化評價,主要反映被評價對象的第二次現代化的發展水準,用“第二次現代化指數”來代表。1970年以來,已經完成第一次現代化的發達國家,先後進入以知識化、資訊化和全球化為主要特徵(其他特徵有非工業化、非城市化或郊區化等)的第二次現代化。2000年已經有12個國家進入第二次現代化的發展期。根據第二次現代化理論的預測,第二次現代化大約需要100年時間。世界發達國家預計將在21世紀下半葉才能完成第二次現代化。第二次現代化評價,以最新年發達國家平均水準為基準值進行評價,主要適用於已經完成第一次現代化並進入第二次現代化的國家和地區。

綜合現代化評價,主要反映被評價對象的綜合現代化水準與當年世界現代化先進水準的相對差距,用“綜合現代化水準指數”來代表。綜合現代化評價,以當年發達國家平均水準為參考值,如果被評價對象綜合現代化水準達到發達國家當年平均水準,就表明它在被評價的當年是具有世界現代化先進水準的國家或地區。綜合現代化評價,主要適用於採用綜合現代化道路的國家和地區,其他國家和地區也可以採用。

(中國現代化戰略研究課題組 中國科學院中國現代化研究中心)

中國網 200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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