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體系

    過去幾十年間,中國人民銀行既行使中央銀行職權,又辦理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因此它既非真正意義上的中央銀行,又非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商業銀行。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後,中國金融業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加強對外開放,金融業得以穩步發展。到2002年底,中國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餘額達183388億元,本外幣各項貸款餘額139803億元。目前,中國已經基本形成由中央銀行調控和監督、國家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工、多種金融機構合作、功能互補的金融體系。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辦理信貸和儲蓄業務,正式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對全國金融業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督。1994年,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四家銀行革新為國有商業銀行;同時相繼成立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1995年頒布《商業銀行法》,為構造商業銀行體系和組織機構創造了條件,併為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軌提供了法律依據。1996年以來,金融業組織體系逐步健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為經營貨幣的現代金融企業,陸續增設和重組120多家股份制中小商業銀行,並進一步規範和發展了證券類和保險類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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