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

    實現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共同繁榮,是中國政府處理民族關係的基本原則。根據此原則,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即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少數民族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事務。另外,國家還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民族大學(學院)、民族幹部學校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中央政府在財力和物力上給予民族自治地方積極支援,以促進當地經濟文化的發展。1984年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具體保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施的基本法律。現在,全國已建立了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以及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此外,還建有1300多個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的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以及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都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行使同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利,包括: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主地安排使用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 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産,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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