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四定”、“三考核”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為落實國家科學教育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提出的“要大力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研究完善有關政策和辦法,加大工作力度,積極向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學生發放貸款”要求,在總結國家助學貸款開辦以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經國務院同意,于2002年2月出臺了“四定”、“三考核”政策。

    (一)定學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本轄區內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簡稱貸款學校)。申請貸款學校限于全日制本專科生(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定範圍。國家助學貸款範圍限于申請貸款學校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

    (三)定額度。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貸款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全日制在校學生總數的20%,各地區具體比例,由省級教育部門、銀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水準和學生申請貸款情況研究確定。教育行政部門和申請貸款學校按照本地區確定的比例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貸款數額,根據經濟困難學生的實際經濟狀況和貸款需求,具體測算確定各申請貸款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需求額度,並及時通知貸款經辦銀行。

    (四)定銀行。由各申請貸款學校自主選定一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基層作為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目前已簽訂國家助學貸款銀校協議的銀行原則上不再變動;尚未選擇經辦銀行的申請貸款學校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確定經辦銀行,“承擔國家助學貸款的城市的商業銀行要有專門的機構負責這項工作。”

    “三考核”。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分支行與教育行政部門要按月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人數和申請金額,考核已審批貸款人數和貸款合同金額、考核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發放金額,對考核情況要按月分析,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協調解決。

    中國網200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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