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2000年11月1日)  

    第一條為了解決中文域名註冊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參考國際社會有關域名爭議解決的做法及相應規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文域名與受中國法律保護的商標之間爭議的解決,但須服從於以下條件:

    (一)被投訴的域名僅限于由域名申請人選定的,由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英文名稱為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簡稱CNNIC)負責管理和維護的中文域名。

    (二)除請求保護的對象已被有關機構認定為馳名商標者外,本辦法生效之前註冊的域名,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滿2年的;本辦法生效之後註冊的域名,自註冊之日起滿2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再受理。

    (三)本辦法僅由經CNNIC認可並授權的中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負責實施,且僅對相關爭議的當事人及中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具有約束力。

    (四)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僅受理以商標權人為投訴人,域名持有人為被投訴人的爭議。域名持有人對商標的使用有爭議的,應通過其他渠道尋求解決。

    第三條中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解決機構")是基於CNNIC的認可與授權,依據本辦法負責中文域名爭議解決的民間機構。爭議解決機構應當本著獨立、中立、快速、便捷的原則處理域名爭議,並嚴格遵守本辦法中有關中文域名爭議解決的各項規定。為了保證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規則的有效實施,爭議解決機構應制定詳細的程式規則,並在徵得CNNIC認可後公佈實施。

    第四條爭議解決機構實行專家組負責爭議解決的制度。供爭議雙方當事人選擇的專家應充分掌握網路、智慧財産權及法律領域的專業知識,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且能夠獨立並中立地對域名爭議作出判斷。專家名單由爭議解決機構負責確定,並通過線上方式廣為公佈。

    第五條爭議解決機構所作出的裁決只能涉及註冊域名自身狀態的變化,不涉及任何其他救濟方式及手段,且將無條件服從於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與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六條任何認為註冊域名侵害其商標權的商標權人,均有權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請求爭議解決機構依照本辦法作出裁決,以保護和實現其權利。

    第七條針對註冊域名的投訴獲得支援的前提條件是:

    (一)投訴人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權;

    (二)被投訴的域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相似性;

    (三)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及包括該域名的其他字符組合不享有商標權,也沒有受法律保護的其他權利和利益;

    (四)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的註冊與使用具有惡意;

    (五)投訴人的業務已經或者極有可能因該域名的註冊與使用受到損害。

    投訴人應當出具有效證據,證明以上各項條件同時具備。

    投訴人請求保護的商標已被有關機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條件無需另行舉證。

    第八條用以證明域名的註冊與使用具有惡意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域名持有人曾要約出售該域名,且索要的價格不合理地超過其註冊時支出的費用,具有營利性。

    (二)域名持有人註冊有關域名的目的並不在於自己使用,而在於阻止商標權人利用自己的商標或其中的組成部分作域名。

    (三)域名持有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故意製造與投訴人享有商標權的標記之間的混淆,引誘、誤導網路用戶訪問域名持有人的網站或其他連線地址的。

    第九條域名持有人舉證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域名註冊與使用的惡意將不予認定:

    (一)域名持有人或與其有密切關係的人對構成域名的標識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的。

    (二)在收到爭議通知之前,域名持有人已開始正當地使用該域名,或者在其提供商品或服務過程中,善意地使用與該域名相同的標記,且已因而獲得相當知名度的。

    (三)商標權人的投訴構成"反向域名侵奪"的。

    第十條商標權人惡意利用中文域名爭議解決程式,意在剝奪正當的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的情形屬於"反向域名侵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一)被爭議域名的註冊及使用沒有惡意,也沒有給註冊商標或其權利人帶來不利影響,或者這種影響屬於正常商業競爭的;

    (二)投訴人在被投訴的域名註冊之前已經註冊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足以使爭議解決機構確信的證據,證明其當初未註冊該域名有適當理由的;

    (三)被爭議域名註冊時,請求保護的商標尚未在中國註冊,也沒有被有關機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域名的"使用"僅指將已經註冊的域名投入運作,用作網路地址的外部代碼,通過網路系統的解析,引導網路用戶到特定的網站或網頁。凡以身份標識、産品標識、網站及網頁標識等非網路地址外部代碼的方式使用域名的,均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使用。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機構受理投訴人的投訴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成專家組,並由專家組按照規定的程式對有關爭議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投訴人針對同一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多個域名提出爭議的,投訴人與域名持有每人平均有權請求爭議解決機構將多個爭議域名合併為一個爭議案件,由同一個專家組處理。

    第十四條在專家組就有關爭議作出裁決之前,當事人一方認為其中的專家與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的,有權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請求,要求該專家回避。

    第十五條在域名爭議解決過程中,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除應爭議解決機構的要求提供與域名註冊及使用有關的資訊外,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參與解決程式。

    第十六條在認定投訴人的投訴成立的前提下,爭議解決機構對註冊域名的處理結果應僅限于:

    (一)登出已經註冊的域名;

    (二)將註冊域名轉移給投訴人。

    第十七條在依據本辦法提出投訴之前,爭議解決程式進行之中,或者專家組作出裁決後,爭議雙方均可就同一爭議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或者基於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如果爭議解決機構裁決撤銷註冊域名,或者將註冊域名轉移給投訴人,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將於執行該裁決之前等待30個工作日。在此等待期內,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有效證據表明,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已經受理有關爭議,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將不會執行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並將根據下列情況決定下一步的行動:

    (一)提起訴訟或提請仲裁的一方已經撤回起訴或投訴,或者有關的起訴或投訴已被駁回時,執行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

    (二)受理爭議的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判,且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執行此種裁判;

    (三)爭議雙方經受理爭議的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調解達成協定,或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該協議。

    第十八條爭議解決機構建立專門的網站,通過線上方式接受有關域名爭議的投訴,並公開發佈與域名爭議案件有關的一切資料。但經當事人請求,爭議解決機構認為公開後有可能損害當事人利益的資料和資訊,可不予公開。

    第十九條CNNIC有權根據網路及域名系統的發展,以及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變化等情況對本辦法加以修改。修改後的辦法將通過網站公佈,且于公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本辦法修改前已經提交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不適用新辦法。

    修改後的辦法將自動成為已經存在的域名註冊協議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爭議解決辦法或其修改後的文本約束的,應及時通知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收到此種通知後,域名註冊機服務構將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後,有關域名將予登出。

    涉及域名轉讓的,作為受讓人的域名持有人應當無條件接受域名出讓人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之間業已存在的全部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CNNIC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

     (2000年11月1日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

    中國網 200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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