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1997年6月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施行對中國網際網路絡三級域名的註冊及運作,根據《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域名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並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個人不能申請域名註冊。

    第三條 在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以下簡稱CNNIC)設立的WWW伺服器(http://WWW.CNNIC.NET.CN),用於發佈域名註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章 域名註冊的申請與審核

    第四條 三級域名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滿足《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申請人註冊三級域名時,應當提交《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全部文件。在COM下申請域名註冊的企業,必須提交在我國註冊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在GOV下申請域名註冊的政府部門,必須提交相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複印件;在ORG下申請域名註冊的組織,必須提交相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複印件。申請人可以通過WWW、電子郵件、傳真、郵寄,以及來訪等方式獲取《域名註冊申請表》(見附件一)。

    第六條 申請人可以採用WWW、電子郵件、傳真、郵寄、來訪等方式提出註冊申請。隨後在30日內送達域名註冊所需的全部文件。其申請時間以收到第一次註冊申請的日期為準。若CNNIC在30日內未收到域名註冊所需的全部文件,則該次申請自動失效。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對自己選擇的域名負責。申請人在填寫、提交域名註冊申請表時,應當保證其內容的真實性,並且保證所選定的域名的註冊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權益。申請人必須保證其域名的註冊不是為了任何非法目的。

    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印章、有關證明文件一致。

    第八條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域名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域名事宜,應當出具代理委託書。代理委託書應當註明代理內容及許可權。代理人辦理域名註冊時,應當提交委託書、委託人的域名註冊文件以及代理人的單位介紹信和承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九條 申請人自己申請域名註冊或者委託代理人申請域名註冊,其域名管理聯繫人必須是域名申請單位的正式人員。

    第十條 CNNIC對受理的申請,按照《管理辦法》進行審查。凡符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審定,並且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註冊,發給申請人《域名註冊證》,並通過WWW予以公佈。

    CNNIC認為域名註冊申請內容應當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並且通過WWW予以公佈。申請人應當在首次提出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後仍不符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並且通過WWW予以公佈。

    為避免因申請人收不到《審查意見書》或者《駁回通知書》而可能引起的糾紛,申請人應當在提交文件10個工作日後,利用網路查看域名註冊情況。

    第三章 註冊域名的變更、登出、爭議裁定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註冊域名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文件,並且交回原《域名註冊證》。經CNNIC核準後,將原《域名註冊證》加注發還,並且予以開通運作。

    第十二條 申請登出註冊域名,申請人應當提交《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中所列文件,並交回原《域名註冊證》。經CNNIC核準後,停止該域名的運作,並且收回《域名註冊證》。

    第十三條 在由於域名的註冊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註冊人與第三方的糾紛中,CNNIC不充當調停人,由域名註冊人自己負責處理並且承擔法律責任。當某個三級域名與在我國境內的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同,並且註冊域名不為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擁有時,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

    持有方若未提出異議,則域名註冊人可繼續使用其域名;若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提出異議,在確認其擁有註冊商標權或者企業名稱權之日起,CNNIC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後域名服務自動停止,其間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均與CNNIC無關。

    第四章 註冊域名的管理和規範

    第十四條 CNNIC對註冊域名施行年度檢查(簡稱年檢)制度,以保證域名系統的準確、規範及有效運作,有關年檢日期的規定見第十九條。

    第十五條 年檢時,域名註冊人應當利用CNNIC的WWW連線填寫並提交年檢表。如果有問題,可用電子郵件聯繫。

    第十六條 年檢時,對《管理辦法》發佈以前註冊的域名或者域名註冊事項不符合規定的,CNNIC建議域名註冊人加以改正或者補充必要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條 對違反《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轉讓或者買賣註冊域名的,由CNNIC撤消該域名,並暫停其所有註冊域名的運作六個月。

    第十八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原二級域名CO.CN、GO.CN、OR.CN、EB.CN、EN.CN、HA.CN及CANET.CN(以下稱為舊域名),應在《管理辦法》公佈之日起的180日內分別改為COM.CN、GOV.CN、ORG.CN、HE.CN、HA.CN、HI.CN(以下稱為新域名)。自《管理辦法》公佈之日起,在舊域名下不再註冊三級域名。已在CO.CN、GO.CN、OR.CN、EB.CN、EN.CN和HA.CN下註冊的三級域名,CNNIC將在對應的新域名下為其註冊相同名字的三級域名。原在CANET.CN下註冊的三級域名,用戶可自行選擇《管理辦法》第八條中規定的二級域名,到CNNIC進行註冊。在上述180日過渡期內,CNNIC將允許新、舊域名同時使用。180日期滿後,停止運作舊域名。

    第五章 域名運作管理費

    第十九條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本著非盈利、有償服務的原則,CNNIC對註冊域名收取年度運作管理費(含域名的註冊、變更和登出,登出時不退回年度運作管理費),每個三級註冊域名每年300元。

    (一)1997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後註冊的域名,註冊時交納首年費用,以後每年的同一日為年檢日和交費日;

    (二)199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註冊的域名,1997年7月1日交納首年費用,以後每年的7月1日為年檢日和交費日;

    (三)自年檢日和交費日始,30日內完成年檢及交費的,視為有效域名;30日內未完成年檢及交費的,暫停該域名的運作;60日內未完成年檢及交費的,撤消該域名。

    第六章 聯絡方法

    第二十條 在二級域名EDU下申請註冊三級域名的,與中國教育和科研電腦網網絡中心聯繫。聯絡方法為:

    電子郵件:HOSTMASTER@NIC.EDU.CN

    主頁:http://WWW.NIC.EDU.CN/RS/templetes/

    電話:(+86 10) 6278 4049

    傳真:(+86 10) 6278 5933

    郵政地址:100084 北京清華大學中央主樓224室

    在二級域名EDU之外的其他二級域名下申請註冊三級域名的,與CNNIC聯繫。聯絡方法為:

    電子郵件:HOSTMASTER@CNNIC.NET.CN

    主頁:http://WWW.CNNIC.NET.CN

    電話:(+86 10) 6253 3515, (+86 10) 6261 9750

    傳真:(+86 10) 6255 9892

    郵政地址:100080 北京349信箱 CNNIC 收

    採訪地址:北京中關村南四街四號(《中國科學院電腦網路資訊中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必須到CNNIC登記備案。備案時,可從CNNIC的WWW伺服器上獲取《國外註冊域名備案表》(見附件二),如實填寫並加蓋公章後,交回CNNIC。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無特別聲明的,其《域名註冊申請表》中所填寫的各項資訊,將由CNNIC錄入可被公眾查詢的數據庫中,作為CNNIC向網際網路絡用戶提供目錄服務的一項內容。

    第二十三條 申請在CN的二級域名下註冊域名的外國企業或者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或者辦事處,並且其主域名伺服器設在中國境內。

    國務院信息辦 1997年6月3日頒布

    中國網 200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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