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1997年6月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和促進我國網際網路絡的健康發展,加強我國網際網路絡域名系統的管理,制定本辦法。在中國境內註冊域名,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國務院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信息辦)是我國網際網路絡域名系統的管理機構,負責:

    (一) 制定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的設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辦法;

    (二) 選擇、授權或者撤消頂級和二級域名的管理單位;

    (三) 監督、檢查各級域名註冊服務情況。

    第三條 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以下簡稱CNNIC)工作委員會,協助國務院信息辦管理我國網際網路絡域名系統。

    第四條 在國務院信息辦的授權和領導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並負管理和運作中國頂級域名CN。

    第五條 採用逐級授權的方式確定三級以下(含三級)域名的管理單位。各級域名管理單位負責其下級域名的註冊。二級域名管理單位必須定期向CNNIC提交三級域名的註冊報表。

    第六條 域名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並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第二章 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體系結構

    第七條 中國在國際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InterNIC)正式註冊並運作的頂級域名是CN。在頂級域名CN下,採用層次結構設置各級域名。

    第八條 中國網際網路絡的二級域名分為“類別域名”和“行政區域名”兩類。

    “類別域名”6個,分別為:AC-適用於科研機構;COM-適用於工、商、金融等企業;EDU-適用於教育機構;GOV-適用於政府部門;NET-適用於網際網路絡、接入網路的資訊中心(NIC)和運作中心(NOC);ORG-適用於各種非盈利性的組織。

    “行政區域名”34個,適用於我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為:

    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慶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內蒙古自治區;LN—遼寧省;JL—吉林省;HL—黑龍江省;JS—江蘇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東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廣東省;GX—廣西壯族自治區;HI—海南省;SC—四川省;GZ—貴州省;YN—雲南省;XZ—西藏自治區;SN—陜西省;GS—甘肅省;QH—青海省;NX—寧夏回族自治區;XJ—新疆維吾爾自治區;TW—台灣;HK—香港;MO—澳門。

    第九條 二級域名的增設、撤消、更名,由CNNIC工作委員會提出建議,經國務院信息辦批准後公佈。

    第十條 三級域名的命名原則

    (一) 三級域名用字母(A—Z,a—z,大小寫等價)、數字(0—9)和連接符(-)組成,各級域名之間用實點(.)連接,三級域名長度不得超過20個字符;

    (二) 如無特殊原因,建議採用申請人的英文名(或者縮寫)或者中文拼音名(或者縮寫)作為三級域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簡潔性。

    第十一條 三級以下(含三級)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則

    (一)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樣的域名;

    (二) 不得使用公眾知曉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名稱、外國地名、國際組織名稱;

    (三) 未經各級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區劃名稱的全稱或者縮寫;

    (四) 不得使用行業名稱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稱;

    (五)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國註冊過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

    (六) 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

    第三章 域名註冊的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有選擇上一級域名的權利。在“類別域名”下申請域名的單位,應當根據其單位的性質在相應的二級域名下申請註冊域名。

    第十三條 申請域名註冊的,必須向上一級域名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域名註冊的,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 申請註冊的域名符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二) 其主域名伺服器在中國境內運作,並對其域名提供連續服務;

    (三) 指定該域名的管理聯繫人和技術聯繫人各一名,分別負責該級域名伺服器的管理和運作工作。

    第十五條 申請域名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 域名註冊申請表;

    (二) 本單位介紹信;

    (三) 承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 本單位依法登記文件的複印件。

    第十六條 域名註冊申請表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單位名稱(包括中文名稱、英文和中文拼音全稱及縮寫),單位所在地點,單位負責人,域名管理聯繫人和技術聯繫人,承辦人,通信地址,聯繫電話,電子郵件地址,主、輔域名伺服器的機器名和所在地點,網路地址,機型和作業系統,擬申請的註冊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申請人的名稱要與印章、有關證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條 可以用電子郵件、傳真、郵寄等方式提出註冊申請,隨後在30日內以其他方式提交第十五條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請時間以收到第一次註冊申請的日期為準。如在30日內未收到第十五條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則該次申請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申請人的責任

    (一) 申請人必須遵守我國對網際網路絡的有關法規;

    (二) 申請人對自己選擇的域名負責;

    (三) 申請人應當保證其申請文件內容的真實性,並且在申請人了解的範圍內,保證其選定的域名的註冊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請人應當保證此域名的註冊不是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 在申請被批准以後,申請人就成為該註冊域名的管理單位,必須遵照本辦法對該域名進行管理和運作。

    第四章 域名註冊的審批

    第二十條 按照“先申請先註冊”的原則受理域名註冊,不受理域名預留。

    第二十一條 若申請註冊的域名和提交的文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域名管理單位應當在收到第十五條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准註冊和開通運作,併發放域名註冊證。

    第二十二條 若申請註冊的域名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域名管理單位應當在收到第十五條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對其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如果逾期不答覆或者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則該次申請自動失效。

    第二十三條 各級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商標管理部門查詢用戶域名是否與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衝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權益。任何因這類衝突引起的糾紛,由申請人自己負責處理並承擔法律責任。當某個三級域名與在我國境內註冊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同,並且註冊域名不為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擁有時,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若未提出異議,則域名持有方可以繼續使用其域名;若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提出異議,在確認其擁有註冊商標權或者企業名稱權之日起,各級域名管理單位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後域名服務自動停止,其間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均與各級域名管理單位無關。

    第五章 註冊域名的變更和登出

    第二十四條 註冊域名可以變更或者登出,不許轉讓或者買賣。

    第二十五條 申請變更註冊域名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交域名註冊申請表和第十五條中所列文件,並且交回原域名註冊證。 經域名管理單位核準後,將原域名註冊證加注發還,並且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開通。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登出註冊域名的,應當提交域名註冊申請表和第十五條中所列文件,並且交回原域名註冊證。 經域名註冊單位核準後,停止該域名

    的運作,並且收回域名註冊證。

    第二十七條 註冊域名實行年檢制度,由各級域名管理單位負責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在中國境內接入中國網際網路絡,而其註冊的頂級域名不是CN的,必須在CNNIC登記備案。

    第二十九條 域名註冊和辦理其他域名事宜的,應當繳納運作管理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信息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信息辦 1997年6月3日頒布

    中國網 200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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