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能不能收取保證金?  

    中專剛畢業的張小姐最近在人才招聘會上找到一份工作,滿懷欣喜到單位報到時,卻被告之要先交納500元的押金作為保證金。對此,她覺得很不合理,於是打來電話諮詢,用人單位這樣做是否違反了《勞動法》?

    四川川達律師事務所曾興聖律師認為,用人單位收取500元入廠押金,這樣做是明顯違法的。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 〕309 號)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若未交,可以不交;若已經交了,可以要求廠方退還,或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沈佳)

    四川日報 200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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