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殘疾人就業援助體系  

    針對就業弱勢群體建立相應的就業援助制度刻不容緩。鼓勵和扶持殘疾人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就業。國家對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要調整到對企業利潤的保證上來。

    健全的市場經濟體系,是競爭與保護的結合,體現在就業方面,則是要針對就業弱勢群體建立相應的就業援助制度。朱鎔基總理在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就業援助。我國有6000萬殘疾人,這一龐大的弱勢群體就業援助體系的建立刻不容緩,需要從政策援助和技術援助兩方面促進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進展。

    政策援助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規,制定符合實際需要,切實可行的扶助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和措施。首先,針對福利企業,要在堅持勞動福利型方針的基礎上,轉變對“福利”的援助策略,在市場條件下,更好地體現競爭中的“保護”政策。長期以來,我國福利企業的福利性主要體現在國家對福利企業的稅收減免上,在計劃經濟年代,其生産、經營活動也都納入國家的計劃範圍內,基本可以穩定解決一部分殘疾人的勞動就業問題,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這一政策的諸多弊端開始暴露出來,福利企業的發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從理論上講,對各种經營活動的扶持保護,必須是基於其經營,保證其産品在市場中佔有一定的份額,使其能追求到最大的利潤。而減免稅收的政策並不是基於這一點,而是以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為出發點,屬於“標”而非“本”。實際上,沒有良好經營,沒有利潤,稅收減免的優惠也無從體現,對企業的作用也會減弱。反之,如果制定的政策和措施能使企業良性運轉,保證企業的最大利潤,即使取消對福利企業的稅收減免優惠,也不會影響福利企業的發展,影響殘疾人的就業。因此,國家對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調整到對企業利潤的保證上來,同時,逐漸減少企業對稅收減免的依賴,將我國福利企業的“福利”性從稅收轉移到利潤中,從根本上扭轉福利企業的經營狀況,這樣既可以有利於殘疾人就業,促進福利企業的發展,還可以減輕國家的負擔,增加財政的收入。

    其次,要擴大對個體就業殘疾人的優惠扶持政策的覆蓋面,改變只對個人從事勞務、修理、服務性業務的殘疾人採取稅收優惠的政策,對多種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殘疾人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就業。這其中涉及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的問題。殘疾人作為就業的特殊群體,其自身由於部分功能的喪失,在一般意義的競爭起點上,已處於不平等地位。因此,殘疾人參與社會競爭就業就應該是有保障、有扶持的。這種就業保障又與整個社會保障密不可分。而目前個體或自願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在獲得社會保障方面,缺乏法律保護。雖然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已規定,逐步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社會保險範圍,但實際操作起來很難,這與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方式有關。目前,實行的國家、企業、個人共同構成社會保險費基金的模式,個體就業無法模倣實行。個體參加社會統籌保險,除承擔個人繳費部分外,還要繳納企業承擔的部分,殘疾人所從事的個體就業,絕大部分是規模極小,收入很低,僅能滿足維持日常生活的維修服務業、零售業等,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能力又要大打折扣。這樣,老有所養、病有所療的現實問題,直接影響已經從事個體就業或準備從事個體就業的殘疾人員,造成就業不穩定和發展受影響的狀況。(錢鵬江)

    人民日報 200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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