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做廣告收入有講究:只管收錢不管交稅  

    千萬不要以為“星”們月進百萬之後還要跑到稅務局交銀子,演藝明星們在電視螢幕在星光燦爛的時候,早就點著大把鈔票偷著樂去了。

    酬勞明星的收入知多少?

    2001年11月8日,張柏芝因廣告糾紛被東洋之花告上法庭。一位法官深有感觸地説:“一個20歲的女孩,拍個廣告竟有250萬的收入。我工作一輩子連人家的零頭都掙不到!”其實,在廣告酬勞上,張柏芝並不是最高。趙薇被“Red Earth”看上,找她擔任代言人的酬勞就高達300萬港元。同時兼任幾家廠商形象代言人的章子怡為TAGHeuer名錶一家代言的酬勞就有300萬港幣。鄭秀文拍一個美容廣告就讓她一年有500萬港幣的收入,而且還簽了兩年,等於是賺了1000萬港幣。梁咏琪4個廣告賺了775萬港元。周星馳以1000萬港幣接拍了“娃哈哈”廣告。

    偷稅做廣告容易生貓膩

    另一方面,稅務部門目前對“星”們的納稅態度還是表示讚許。北京某地稅局副局長趙宏對“星”們對納稅的態度的分析是:他們得到名譽很不容易,不願為了這點錢毀了自己的前途。但是,可能是因為演出的聲勢浩大,偷漏稅行為更容易被發現,故而有的明星把僥倖的目光紛紛轉向廣告業,於是有了這種説法:“過熱的廣告使走穴成為了過時的名詞,但走穴中易發生的偷漏稅卻繼續成為借鑒手法。”

    稅法夠不到明星的腰包?

    章子怡擔任“聯想”的形象代言人時,聯想公司很敏感地一再重申,聯想在納稅方面一向規規矩矩,並肯定章子怡的酬勞是純粹的酬勞,聯想已經替她交了稅,這也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據説這種由廣告商代交的現象在圈裏已經是不成文的規矩,雙方協商的基本都是稅後收入,至於交多少稅、如何交,那都是廣告商的問題了。因為稅法規定可以代交,稅務部門自然不會有異議,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星”們月進百萬之後還要跑到稅務局劃掉幾分銀子,人家全乾凈利落地裝進腰包了。(中和)

    天府早報 200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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