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及法律體系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先後制定過四部憲法: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頒布的現行憲法。現行憲法除序言外,分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徽、首都四章,共138條。1988年、1993年、1999年全國人大曾分別通過憲法修正案,對現行憲法的個別條款作了修改和補充。

    憲法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和實行監督的權利;勞動、休息和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和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及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等。

    中國的法律體系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七個法律門類構成。1979年以來,中國的法制建設得到全面、迅速的發展。到2001年底,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有400多件,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近千件,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達上萬件。它們覆蓋了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領域,一個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在中國已經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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