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者的天堂與“亂穿馬路者”  

    步行者與街道打交道最多,因此有必要先介紹一下紐約市的街道概貌。

    紐約市街道的排列規則

    紐約市市政府所在地曼哈頓分為三個部分:下城(Downtown)、中城(Midtown)、上城(Uptown)。第14街以南地區為下城;第59街以北地區為上城;第14街與第59街之間地區為中城(Midtown)

    紐約市的中城與下城發展較晚,街道經仔細規劃呈棋盤式分佈。南北向的街道稱為“大道”(Avenue);東西向的街道稱為“街”(Street)。大道由東向西依次排列為:第一大道、第二大道、第三大道;第三大道與第五大道之間有三條不用數字命名的大道:萊剋星頓大道、公園大道、麥迪遜大道;然後就是著名的第五大道,第五大道是紐約市東、西區的分界線。第五大道以東地區的街號的命名為“東某街”;第五大道以西地區的街號被稱為“西某街”。所以,剛到紐約市的人不但要了解門牌是幾街、幾號,而且要了解是東還是西;否則在尋找時往往南轅北轍。第六大道又被稱為“美國大道”(Avenue of America),第七大道又被稱為“時裝大道”(Avenue of Fashion),然後是第8大道、第9大道、第10大道、第11大道;第9、第10、第11大道過了59街後,又叫作“哥倫布大道”、“阿姆斯特丹大道”和“西邊大道”。

    曼哈頓的街呈南北走向,多數以數字命名。由南向北從第1街一直排到218街。

    不按照棋盤排列的街道一條是“百老彙大街”,它是一條斜向的、貫穿南北的通道。它始於曼哈頓最南端的炮臺公園,在島的中部開始向北延伸,到了第9街向西延伸至西79街,然後在島的西邊向北延伸至島的北端。

    第二處排列不規則的街區是下城老城區,即第14街以南地區。街道排列有如蛛網交錯、無規律可循。

    紐約市的街道許多是單行線,在單行線的路口都有明確的交通標誌-“One Way”(單行道)。但在一些主要的大街如百老彙大街某些路段、公園大道、西豪斯特街、第14街、第23街、第34街、第42街、第57街、第72街、第79街、第96街、第110街、第116街、第125街都是雙行線。這種交通管理合理地利用了城市有限的道路,減少交通擁堵,提高了車速。

    步行者與交通標誌

    紐約市的街道共計6千英里長。曼哈頓島上公共交通方便,使用公交工具不失為一種選擇。但是,紐約市街道(尤其在中城中央商務區)在尖峰時刻很容易堵車,公交車價廉、但車速緩慢,許多居住在曼哈頓島上的紐約人寧願選擇步行去上班。所以每天早上的堅峰時刻,你能見到許多行色匆匆的紐約人,腳穿一雙運動鞋、手提公文包和一個塑膠袋(裏面裝著上班穿的皮鞋),這些人不用問就是本地人。

    大部分的紐約市街道十字路口都設有街燈、路標和交通標誌。人行橫道的專用燈顯示走(Walk)和禁止行走(Stop)。綠燈時間絕對保證橫行道上的行人有充足的時間輕鬆通過。在走與禁止行走之間用黃色的燈作閃動狀,黃燈閃動的時間大約允許一個柱著拐杖的老人從馬路的一端走到另一端,所以行人對於閃燈的時候,時間是否允許通過大致心知肚明。由此聯想到北京市的一些街道十字路口(以三元西橋路口為例)的信號燈沒有給予橫穿馬路的人足夠的時間,往往行人還在馬路中間,信號燈就變了。青壯年況且如此,老人們更是無所適從。根據國際慣例,人行橫道中的行人應該有絕對的優先權,允許行人從容通過是最起碼的要求。為此,我曾專門觀察北京市行人通過人行橫道的辦法,發現許多人在紅燈時就躍躍欲試、超前意識很強。問之:“為何不等變成綠燈再過人行橫道?”答曰:“如果這樣做,就根本不能穿行。”交通信號如同虛設;交通安全從何談起。

    紐約市的交通規則絕對禁止紅燈方向的車輛右轉彎。這一交通規則是根據大都市過街人多這一特點設立的。可是北京市一直沿用老的交規,允許紅燈方向的機動車右轉彎。這給綠燈方向的行人、騎車人帶來許多不便和交通隱患。結果往往是,紅燈方向的機動車搶道(一些機動車的司機素質低,有持無恐,對於綠燈方向的行人和騎車人的“優先權”熟視無睹,甚而還鳴喇叭催促過人行橫道的行人,全然不顧即使紅燈方向的車輛有右轉彎的權力,也必須讓行人先通過的交通法規),阻礙了綠燈方向的行人及時穿過人行橫道,人為造成路口堵塞。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好方法就是更改現行交規,禁止紅燈方向的機動車右轉彎。我也曾不止一次地聽到居住在北京的外國友人對“紅燈方向的車輛能右拐彎”極不理解,希望政府有關部門能夠及時予以修正。

    考慮到大都市的管理特點,紐約市供行人走的地下通道很少。因為一旦設有地下通道,就需要有專人管理;否則很可能給犯罪分子提供方便。另外紐約市在人行道上的公共汽車停靠站也是根據該車站的客流量合理設計大小。候車的人多的地方或市區以外的車站設計的大些,候車的人少的地方或鬧市區的車站設計的小些(鬧市區車次密度高,不會積壓很多乘客)。這樣做,不會佔用過多的便道影響行人。

    亂穿馬路者(Jaywalker)

    以我觀察,外地來紐約的遊客非常遵守交通信號,這也許是與接受了許多對大都市交通負面宣傳、造成恐懼心理有關。許多紐約本地人不太理會交通信號,全靠目測判斷是否可以通行。具有諷刺意義的是,紐約人給不顧交通信號、亂穿馬路的人起了一個雅號- “Jaywalker”。 Jay在韋氏大字典中專指穿著土氣的鄉下人。它是從Jaybird一詞發展而來。Jaybird,又叫藍鳥(blue Jay),是一種叫聲巨大、色彩斑爛的鳥。我在紐約的中央公園裏散步時常能見到這種“目中無人”的鳥,這種鳥走起路來確實是斜著走。紐約人將Jaywalker一詞用在亂穿馬路的人身上,好像亂穿馬路的人都是衣著土氣、咋咋呼呼的外地人。

    1998年初紐約市警察在一次整頓行人過街秩序的運動中抓獲的第一個“Jaywalker”就是紐約市本地人,而且還是一位女士。當時的情況是:為了整頓中城的交通秩序,交管部門根據朱利亞尼市長的指示在中城最熱鬧的路口-東50街、第五、第六大道設立路障,規定所有的每人平均須按交通規則在橫行道上過馬路。恰有一女士敢於犯上作亂-企圖繞過隔離樁斜穿馬路,被警察當場拿下,開具了紐約市歷史上因行人亂穿馬路而得的第一張高額罰單-50美元(此前這類罰單的數額是區區2美元,數額之低,沒人理會)!在《紐約時報》等多家報紙刊登了這一消息後,輿論大嘩。著名刊物《紐約客》在其封面上登載了由該雜誌漫畫家畫的一付漫畫:一位30來歲的、戴著墨鏡的女士,手提公文包和裝著高跟鞋的塑膠兜(典型的紐約市上班族打扮)、一個劈叉飛越過警察設置的隔離樁-紐約人的幽默和自嘲讓人忍俊不禁!輿論分成兩派:一派是以被抓的女士為代表的一些市民,他們認為市長是吃飽了飯沒事幹,管的太寬!還有一派是以市長和執法人員為代表的,市長説:我還不知道紐約人是什麼德性?!(市長生在布魯克林、長在長島,自然有權説這話)他們從來都是不顧交通信號-司機、行人全如此!關鍵在於,這樣做將別人的性命放在了什麼位置上?後來這位名叫布萊達朋斯(Brenda Barnes)的女士還是與警察局對簿公堂。在法庭上該女士也非省油的燈,“咬住”證人(逮她的警察)説:“當時亂穿馬路的人很多,為什麼單罰我一個。”她想以“法不責眾”逃避責任。警察也有絕的:“我沒看見別人,就看見你了。”此事越辯越滑稽,法庭也不象個法庭,被告、原告之間像是紐約街頭市民之間的“瞎平”。最終也不知怎麼雙方達成庭外和解。畢竟層次、覺悟都不低:一位是紐約市某廣告公司的經理,一位是紐約市“最棒的人”。紐約市交管部門一個勁地解釋:警察罰款不是目的,教育市民乃是交管部門最重要的工作。警民關係還要搞好,不要輕易激化矛盾。

    交通肇事責任方與步行者的權利

     儘管紐約人素以不把交通標誌當回事而聞名,據紐約市“步行者權利組織”(最近發表的一項研究報告中揭示:在1997年因車禍而導致自行車騎車人和行人死亡的242起交通事故中,有170起是由於汽車司機的失誤釀成的慘劇。也就是説機動車司機要負主要責任的佔交通事故發生率的71%;行人負主要責任的只有18起;司機行人雙方都有責任的是31起-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在人口集中之地,司機在正常行駛時未給予行人過多的注意。

     紐約市交通局(New York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在全市範圍內呼籲尊重步行者的權利。在該組織的網頁上重申步行者擁有的合法權利,呼籲交管部門和市民們給行人創造一個“使用安全、方便的步行環境”(Safety and Assess)。經他們歸納,步行者享有如下合法權利:

    行人與其他交通工具使用者一樣享用“均衡各方利益”(balanced transportation)的交通管理體系,這個體系的設計要照顧到行人、機動車、公交車和自行車的特點、共用城市交通道路系統。

    行人享用潔凈的人行道。這要求人行道沿街的商店、住戶、機構必須遵守紐約市政府規定:在白天停雪後兩小時之內,將自己門前的“責任地”上的積雪清掃乾淨。否則,一旦行人在你門前滑倒,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養老金均按規定由未能及時清掃積雪的人負責。除了雪天掃雪之外,人行道的“責任地”承包人還必須負責門前衛生,不許在人行道上堆放雜物、瞎潑臟水。

     人行道必須有殘疾人通道。

    曼哈頓街道車輛行駛限速是30英里。社區裏行駛的車輛限速為15英里。

    中、小學附近的街道必須有減速墩(speed pumps)。

    人行道的責任承包人有義務維護門前的人行道,負責其修理。如果不能達到城市制定的標準,交管部門負責維修,承包人出維修費和罰款。

    在人行道上施工的單位必須另建符合標準的“棧道”,安裝照明燈光,並有醒目標誌提醒行人注意安全。另外還需有專人負責疏導交通。

     從以上步行者權利可以看出,紐約市交管部門很重視步行者的權利;步行者自身的權利意識也很強。雖説交通規則詳細列舉了在各種情況下的“優先權”,但是在具體操作中行人、騎自行車者、私人汽車駕駛員之間的禮讓關係有一定的約定俗成。在沒有紅綠燈的街道、社區的公共空間,開車者一遇行人總是主動減速或停車,禮讓行人。在路口、車庫門口,開車者的習慣動作就是首先看看前後左右有沒有人,如果有人,駕駛員就打手勢先讓行人通過。“行人優先”這一慣例的約定俗成是基於美國社會的一種認同:雖説任何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地位與作用是平等的,但是交通的參與者有強弱之分。在道路交通中,機動車相對於非機動車、行人而言,因其速度快、體積大是交通參與活動中的“強者”。正因為此,國內外的交通法規無一例外地對機動車制定了比非機動車、行人更多的規則和約束。這些規則和約束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也就是説機動車駕駛員要在交通活動中承擔更多、更具體、更重要的安全責任。另外,從美國交通肇事處理的具體情況來看,一些事故中傷害行人者的賠償少則幾十萬美元,多則上百萬美元,無論對於家庭、企業都是一筆不小的數字,所以駕車者大多十二萬分的小心。

    對於步行者的權利的尊重與禮讓體現了一個城市的公民的整體素質和文明程度,這也是近年來由於過度發展機動車交通後,城市交通管理部門強調不夠的方面。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自行車、行人步行出行方式將長期與車輛出行的方式同時存在,而城市的道路建設大大落後與交通的發展,交通安全設施嚴重缺乏;平面混合交通的通行模式(如快、滿道不分)在短時期內不可能等到根本性的改變。所以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加大力度對機動車的駕駛員進行長期的教育,提高機動車駕駛員的法制意識、安全意識和社會公德意識,對於交通活動中的弱勢群體步行者的權利予以特別的關注,才能體現出一個社會的公正與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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