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紀鵬:應儘快走出獨立董事制度誤區  

    作為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的一項有效措施,獨立董事在制衡公司經理層權力、強化董事會制約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等方面能發揮作用。基於以上目的,中國證監會發佈了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但是在移植獨立董事制度後,獨立董事能否切實按照職權行事?能否基本達到立法者移植該制度的初衷?能否在我國實現獨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

    現狀: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僅是探索

    如果分析英美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並對照我國相應制度,會得出獨立董事本土化將遭遇制度障礙的結論。

    劉紀鵬認為,獨立董事制度應作為規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方式,在資本市場和上市公司的出現僅僅只有十年曆史的中國的意義和影響,值得關注。

    我國上市公司改制不徹底,運作不規範,特別是法人治理結構方面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前階段一些公司出現的問題也和其治理結構不完善有很大關係。這種情況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就顯得更加必要和緊迫。

    隨著現代公司和基金制度的演變和發展,在出資人股權和法人所有權分離,法人所有權和經營者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職業化的、有道德操守的職業經理人隊伍必然要産生,但職業經理人隊伍必須要有另一支隊伍來制約,這就是社會發展需要演變出的職業的獨立董事隊伍,他們的出現有助於彌補由於現代公司股權出現所帶來的所有者制約弱化的法律真空。

    如何有效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與國際接軌,如何解決中國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和基金普遍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劉紀鵬認為,獨立董事制度是一種有益的探索和嘗試。

    繫鈴:誰把獨立董事當成“花瓶”

    建立職業的獨立董事隊伍要走出兩個誤區:一是獨立董事由技術專家(如科學院士)承擔;二是獨立董事由經濟學家擔任。目前,我國的獨立董事大多由這兩種人承擔,但他們往往受到精力和時間的限制而難以履行公司董事職責;另外,由於法律和會計能力方面並非他們的專長,因此很難真正有效地監管公司的經營、制約董事會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有些公司只圖技術專家和經濟學家之名,把獨立董事作為“花瓶”。

    劉紀鵬指出,獨立董事之所以流於形式,不發揮任何作用的根源在於獨立董事的産生機制與其工作目標相悖。目前獨立董事的産生和選拔是由董事會確定的,而董事會又是由大股東控制,由大股東來選拔制約其行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獨立董事怎麼可能客觀公正?

    解鈴:完善獨立董事的産生機制

    獨立董事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作為其基本目標,因此獨立董事就決不能由大股東聘用。劉紀鵬坦言,解決這一難題的鑰匙在於獨立董事的産生機制。

    獨立董事的産生採取差額選舉制,在選舉聘用獨立董事時,採取第一大股東回避的方式,不參與獨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選舉,而由中小股東推薦並選舉聘用或由在任的獨立董事推薦繼任的獨立董事,不失為一種較好的方法。

    隨著社會的發展,獨立董事應逐步實現職業化,由政府制定獨立董事的行為操守規範並領取資格證書;同時,獨立董事應成立獨立董事行業公會,由自律性組織機構來保護獨立董事在履行其職責中的合法權益;為保證獨立董事責、權、利一致,其薪酬制度應包含較高的年薪和今後可能實行的期權年薪標準,應由行業組織制定和監管部門批准。

    關於獨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劉紀鵬建議由獨立董事行業公會制定準則,由上市薪酬委員會具體確定獨立董事報酬。

    建立獨立董事的保險制度也應是一項重要內容。鋻於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和基金治理結構中的重要性,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保證獨立董事不用擔心自己的訴訟責任。

    中國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中也應建立雙重的獨立董事制度,即不僅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而且契約型基金也應由獨立董事行業公會推薦,證券監管部門把握其資格,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且在這兩個制度中不僅要有組織保證,而且獨立董事應在其中佔有多數名額和表決權。

    不難發現,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不應是國外制度的一種簡單移植。實現獨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讓獨立董事發揮預期作用,使獨立董事制度更服我國“水土”,正是現在有待深入研究的課題。

    《市場報》 2002年5月23日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