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加強台灣海峽兩岸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管理的通知  

    (1997年4月11日交臺發(1997)188號)

    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辦),海(水)上安全監督局、部直屬及雙重領導港務局,各部屬航運企業:

    1997年1月17日,台灣當局決定開放外國船舶及兩岸船東經營的方便旗船舶從事大陸港口與台灣港口間的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業務,可以運送兩岸貿易貨物和國際貿易的轉机貨,並擬開放大陸全資的方便旗船舶進入台灣港口。雖然這樣的班輪運輸仍屬於間接運輸性質,需經第三地繞行,但不需在第三地換船,可節省不必要的中間裝卸環節和費用。

    為使兩岸海上通航穩步發展,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場管理機制,經研究,現對兩岸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管理提出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允許中國大陸或台灣資本的航運公司以自有或經營的方便旗船舶,申請經營以兩岸港口為始發港和目的港的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航線。

     二、其公司總部設在香港的香港航運公司,也可以申請經營以兩岸港口為始發港或目的港的間接集裝箱班輪運輸航線。

     三、在交通部未有新的通知前,除福州、廈門兩港外,其他中國大陸港口與台灣港口之間的間接集裝箱班輪只能運送兩岸貿易貨物,而不得運送中國大陸國際貿易的轉机貨。

     四、中國大陸或台灣資本的航運公司經營的國際幹線集裝箱船舶可以在同一航次中挂靠兩岸港口,經營兩岸的外貿貨物運輸。如可行,外國航運公司的幹線班輪也可以申請挂靠兩岸港口運輸。但經營上述幹線班輪運輸的兩岸或外國航運公司一律不得經營中國沿海貨物運輸,包括海峽兩岸間的貿易貨物以及海峽一岸至另一岸港口轉机的外貿貨物運輸。

     五、欲從事上述班輪航線運輸的航運公司須按照交通部頒發的《國際班輪運輸管理規定》的有關程式向交通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進行。

     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航運公司或船舶,由交通部或其授權的有關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給以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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