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禁毒公約主要有哪些?  

    (1)第一次國際禁毒會議。第一次國際性的禁毒會議,于1909年2月1日在我國上海召開。由中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俄國、美國、葡萄牙等13個國家參加。這次會議就限制用於正當目的的鴉片數量,對鴉片的進口實行管制,逐漸取締吸食鴉片等問題,作出了9條決議。這9條決議雖然屬於建議性質,對簽字國不具有約束力,但其確定的原則被納入了以後的國際禁毒公約之中。

    (2)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海牙禁止鴉片公約》。1912年1月,由中國、美國、日本、英國、 德國等國家在海牙召開禁毒國際會議。簽定了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海牙禁止鴉片公約》。該公約的要點是:締約國應當制定法律管制"生鴉片"的生産、銷售和進口;逐漸禁止"熟鴉片"的製造、販賣和吸食;切實管理嗎啡、海洛因、古柯等麻醉品。

    (3)《關於熟鴉片的製造、國內貿易及使用的協定》和《國際鴉片公約》。為了檢驗《海牙鴉片公約》的實施情況以及解決禁止販運毒品問題,在國際毒品顧問委員會的提議下,召開了兩次日內瓦國際禁毒會議,並於1924年12月11日簽訂了《關於熟鴉片的製造、國內貿易及使用的協定》,後又于1925年2月19 日簽訂了《國際鴉片公約》。

    (4)《限制製造及調節分配麻醉品公約》、《遠東管制吸食鴉片協定》和《禁止非法買賣麻醉品公約》。為了補充《海牙鴉片公約》和《國際鴉片公約》的內容,更加嚴格地限制麻醉藥品的製造,1931年7月13 日在日內瓦簽定了《限制製造及調節分配麻醉品公約》。1931年11月27日,在曼谷簽定了《遠東管制吸食鴉片協定》。1936年 6月26日,在日內瓦鑒訂了《禁止非法買賣麻醉品公約》。該公約第一次把非法製造、變造、提制、調製、持有、供給、兜售、分配、購買麻醉品等行為規定為國際犯罪,這是國際禁毒立法上的一項重大突破。

    (5)《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61年6月3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 該公約不僅對過去的公約和協定進行了合併和修訂,還把管制範圍擴大到了天然麻醉品原料的種植等方面,並對有關刑事管轄權的問題作了規定。

    (6)《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2年,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會議,對《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進行了修訂,于3月25日正式訂立了《修正1961 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議定書》,即1972年議定書,並以《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為名,提交各國批准。

    (7)《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1971年聯合國在維也納簽訂了《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針對國際上精神藥物濫用嚴重的情況,建議各國對精神藥物實行管制。

    (8)《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1988年,聯合國通過《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

    中國網 20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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