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1988年月12月19日在聯合國通過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會議的第六次全會上通過

    本公約締約國,深切關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非法生産、需求及販運的巨大規模和上升趨勢,構成了對人類健康和幸福的嚴重威脅,並對社會的經濟、文化及政治基礎帶來了不利影響,又深切關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非法販運日益嚴重地侵蝕著社會和各類群體,特別是在世界許多地區,兒童被當成毒品消費者市場,並被利用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非法生産、分銷和買賣,從而造成嚴重到無法估量的危害,認識到非法販運同其他與之有關的、有組織的結合在一起,損害著正當合法的經濟,危及各國的穩定、安全和主權又認識到非法販運是一種國際性犯罪活動,必須迫切注意並最高度重視對此種活動的取締,意識到非法販運可獲得鉅額利潤和財富,從而使跨國犯罪集團能夠滲透、污染和腐蝕各級政府機構、合法的商業金融企業,以及社會各階層,決心剝奪從事非法販運者從其犯罪活動中得到的收益,從而消除其從事此類販運活動的主要刺激因素,希望消除濫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問題的根源,包括對此類藥品和藥物的非法需求以及從非法販運獲得的鉅額利潤,認為有必要採取措施,監測某些用於製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物質,包括前林、化學品和溶劑,因為這些物質的方便獲取,已導致更為大量地秘密製造此類藥品和藥物,決心改進國際合作,以制止海上非法販運,認識到根除非法販運是所有國家的共同責任,為此,有必要在國際合作範圍內採取協調行動,確認聯合國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管制領域的主管職能,並希望與此類管制有關的國際機關均設于聯合國組織的範圍之內,重申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領域現有各項條約的指導原則及其包含的管制制度,確認有必要加強和補充、經由《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1972年議定書》修正的該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中規定的措施,以便對付非法販運的規模和程度及其嚴重後果,又確認加強並增進國際刑事合作的有傚法律手段,對於取締國際非法販運的犯罪惡活動具有重要意義,願意締結一項專門針對非法販運的全面、有效和可行的國際公約,此公約顧及整個問題的各個方面,尤其是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領域現有的各項條約未曾設想到的那些方面。

     中國網 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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