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後:版權貿易中的若干版權保護問題  
齊相潼

    版權貿易既是一種貿易活動,又是實施版權保護的一種手段,即通過正常貿易的方式對所涉及的有關版權權利給予保護,同時通過版權保護又促進版權貿易的發展。

    一、 我國版權貿易發展的歷史回顧

    我國開展版權貿易,是從80年代初開始的,至今已有20多個年頭了。期間經歷了幾個發展階段。大家最熟悉的合作出版的概念,應該説是最初的階段。1981年,國務院下發了一個文件,內容是關於出版社在合作出版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和相關規定,指導國內出版社開展與海外出版單位進行合作出版業務。當時,我國改革開放剛剛開始,國內許多出版單位積極與海外出版單位進行合作,以共同出版同一部作品,或同期在各自所在地出版同一作品的不同語種本,或單獨授予翻譯權和複製發行權等方式進行合作。由於那時我國還沒有頒布《著作權法》,版權保護僅僅是以內部文件(文化部頒發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條例》)實行。因此,版權貿易這個概念還不能堂而皇之提出來。但是,實際上做的都是一種版權貿易工作,也是我國對外開放的一部分。

    1991年6月,我國正式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緊接著相繼加入《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國務院還頒發了《關於實施國際著作權公約的規定》。從此,版權貿易有了法律依據。我國出版界的版權貿易活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

    根據國家版權局的統計,從1998年到1999年5月間(此前沒有統計數字),通過出版社開展的圖書版權貿易共約20700種,其中引進版權19740種,輸出版權1960余種。引進與輸出之比約為10:1。主要貿易對象有美國、德國、日本、英國、俄國、法國等國家。主要圖書種類包括文學作品、藝術作品、科普作品、兒童文學作品、自然科學作品、醫學作品和文化教育類作品等等。此外,地區間的版權貿易也十分活躍,我國大陸和台灣、香港、澳門等地區間的版權貿易也佔有相當比例。

    我國進行版權貿易的組織也是在這段時期發展起來的。繼1988年4月我國第一家國家級綜合性版權代理機構——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成立後,1991年,國家版權局批准成立了全國第一家省級版權代理機構——陜西省版權代理公司,隨後又批准成立了一批地區性和專業性的版權代理公司,目前已經有27家版權代理公司從事版權代理的仲介業務。多年來,他們在推動版權貿易發展方面發揮很重要的作用。

    此外,國內許多大出版社也積極成立與版權貿易有關的對外合作部、版權貿易部,培養自己的版權貿易業務人員,走出國門,直接與國外出版機構和著作者建立聯繫,通過參加國際圖書博覽會、互訪、考察等方式,洽談版權引進和輸出業務。

    歷史進入21世紀。2001年,有兩件大事讓我國出版界不能平靜:一是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二是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這兩件大事不僅會徹底改變我國出版人的思想觀念,引起政治、經濟、文化和科學教育領域的重大改革,同時給我們帶來了機遇和挑戰。對於版權貿易來説,則是有了新的發展契機。也可以説,從此,我國的版權貿易將進入一個關鍵的發展時期或發展階段。

    二、入世後版權貿易面臨的發展機遇

    首先,我國入世,將融入國際經濟一體化,我國將參與經濟全球化。知識經濟是國際經濟中最活躍、最富有創造力、最廣泛而持續的一個經濟門類。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的廣泛交流與傳播又是知識經濟中的最基礎、最主要的內容。而版權貿易説到底是一種智慧財産權貿易,所涉及的是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的著作者、使用者和傳播者之間的經濟貿易關係。國際經濟的發展,當然包括知識經濟的發展。版權貿易是促進知識經濟發展的一種重要手段,它的發展前途自然不言而喻。

    第二,我國入世後,將全面履行國際經濟規則,並享受國際經濟待遇。WTO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在一個統一的“遊戲規則”下進行貿易遊戲,我國也同樣享受普惠制和發展中國家待遇,這有利於擴大我國的對外經濟貿易和對外交往。

    第三,我國入世後,市場將更加開放,有利於我們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開發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在利用和開發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過程中,版權貿易手段和方式可以得到更充分的發揮。

    第四,我國入世後,要按照WTO保護智慧財産權的協議(TRIPS)對版權保護提出的要求進行版權保護。其要求主要有兩條:一是必須按《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保護版權;二是要對能構成智力創作的資料庫給予保護,對電腦程式進行版權保護,要承認電影、電視、錄影製品、電腦程式的出租權,要對嚴重侵犯版權的行為採取更加嚴厲的制裁措施。這不但對我國版權保護制度和水準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而且給版權貿易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這些要求會促進我國建立嚴格的版權保護制度,提高版權保護水準,同時,擴大版權貿易的貿易範圍,提高貿易水準。

    第五,我國入世後,WTO保護智慧財産權協議中的其他內容也會使版權貿易的範圍得到廣泛發展。例如:WTO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的主要內容有七大項:1、版權和鄰接權;2、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品商標);3、地理標誌;4、工業品外觀設計;5、專利;6、商業秘密;7、半導體積體電路設計。上述七大項中,除了版權和鄰接權與版權貿易有直接聯繫外,地理標誌、工業品外觀設計等都可能涉及到版權貿易的範圍,有待我們去研究和開發。

    三、 版權貿易的主體、客體以及作品載體形式

    版權貿易不同於一般的貨物貿易。確切地説,它是一種以無形智慧財産權進行交易,又以有形標的物表現的貿易。也可以説,是圍繞版權許可或版權轉讓而進行的一種貿易活動,屬於許可證貿易範疇。

    (一)版權貿易的主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般情況下,著作權人都可以作為版權貿易的主體從事版權貿易活動。

    作者即直接參加創作作品的人,他是第一著作權人,利用自己的作品和版權權利進行版權貿易,這裡不必贅言。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版權貿易的主體需要予以説明。

    首先,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即,必須依法享有著作權權利(這裡僅指直接參與版權貿易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是依法直接享有的(包括通過合同確定的、繼承的、依法繼受取得的);也可以是通過許可或轉讓得到的。

    出版單位作為版權貿易的主體,一般情況下可以是兩種形式。第一種,自己本身就是著作權人,例如由自己主編、主創的作品,著作權完全屬於自己所有;另一種是通過許可或轉讓合同得到的作品的全部或某項著作權利(主要是財産權利),例如,在出版一種作品時,同時將該作品中的可以進行版權貿易的有關權利通過簽訂許可或轉讓合同的方式從著作權人那裏拿過來,自己擁有了這些權利,才能作為主體,從事版權貿易。

    這些年來,由於一些出版單位不了解這方面的知識,以為自己出版的圖書,當然就擁有進行版權貿易的權利,結果將翻譯權、複製權、改編權等權利授給了海外出版者,得到經濟效益後,也不給作者,引起不少糾紛。這方面的著作權關係應當梳理清楚。

    另一方版權貿易主體是作品的使用者,即貿易的受讓方。目前,主要是圖書出版者、音像、電子出版物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廣告製作商、資訊網路傳播者(網站)等。隨著科技的進步,還會産生新的使用者。

    國內出版社既可能是版權貿易的一方主體(著作權人),也可能是另一方主體(作品使用者),主要看是引進還是輸出版權。

    (二)版權貿易的客體是指版權中的財産權利(也稱經濟權利)。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中的經濟權利有以下幾項:

    1、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複製權將是版權貿易中使用最普遍、最廣泛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這也是隨複製權使用的最普遍、最廣泛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腦軟體的權利。此項權利只是在涉及到時使用。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此項權利在進行美術、攝影作品版權貿易時大多作為附加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除專以此權利作為版權貿易客體外,大多作為附加權利在版權貿易中使用。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此項權利主要針對美術、攝影、電影作品的公開再現,適用於上述作品的專項版權貿易。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同表演權在版權貿易中使用。

    8、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在網際網路發展的今天,網上傳播使用作品會越來越普遍和廣泛,因此,這項權利既可以作者版權貿易的一項附加權,也可以作為一項主權利。

    9、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的權利。適用於專門的版權貿易。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此項權利既可作為版權貿易的一項主權利,也可以作為附加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這是版權貿易中(特別是對國外)使用最普遍、最直接的一項權利。同時又可以作為一項附加權。

    12、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整合新作品的權利。這也是版權貿易中使用較多的一項權利,同時也可以作為一項附加權。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以上是我國著作權法修訂後所規定的著作權中的財産權利,他們都可以作為版權貿易的客體內容進入版權貿易。

    著作權中的財産權利,對作品而言是一種使用作品的方式,或者説是對作品的一種使用權利。它的先決條件一是使用要經許可,二是使用要支付報酬。這樣就形成了版權貿易的核心。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對作品的新的使用方式會不斷出現,著作權人的財産權利會不斷增加,版權貿易的客體也會隨之增多。

    另外,在對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進行版權貿易時,由於各國對版權中的財産權規定不同,作為版權貿易的客體表現也會有所不同。我們可以運用WTO的國民待遇原則,靈活使用對我國有利的規定進行版權貿易。

    (三)版權貿易中作品的載體形式

    版權貿易的客體是指經過版權許可或轉讓作品的某種使用權後,版權貿易主體的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版權是一種無形財産權。它必須依附於一定的載體(這種載體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才能被公眾感知。它一般包括如下內容:圖書、期刊、報紙、音像製品、影視作品及影視製品、電子出版物(e--Book)、電腦軟體、數字化製品(含鐳射唱盤CD、鐳射視盤LD、數位鐳射視盤VCD、高密度光碟DVD、軟磁片FD、只讀光碟CD-ROM、互動式光碟CD-I、照片光碟Photo-CD、高密度只讀光碟DVD-ROM、積體電路卡IC-Card等)以及電腦網際網路絡等。

    當然,隨著傳播媒體的技術發展,不斷會出現新的載體形式。我們在進行版權貿易時,可以針對不同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以及所採用的載體形式,洽談各種各樣的版權權利許可或轉讓,從中獲取經濟收益。

    四、版權貿易的主要形式

    版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是版權貿易的主要形式。在涉外版權貿易中,通常採用許可使用合同或者是轉讓合同。

    (一)版權許可使用合同 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這個許可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是口頭的。那麼,在什麼情況下簽書面合同,什麼情況下使用口頭承諾,著作權法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當事人自行協商,這主要是由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程度等因素決定的。圖書出版者與著作權人訂立的圖書出版合同就屬這類。在我國,出版社的設立實行審批制,出版社都是國有事業單位。只有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享有出版經營權的出版社才具有出版資格,自然人不具備出版資格。如果著作權人想通過出版形式行使依法享有的有關權利如複製權和發行權,就必須與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將複製和發行權讓與出版社行使,並同時獲取一定的價金補償。依照《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社只是承擔出版物出版的單位,並不當然享有著作權。

    授權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分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指著作權人在授權期限內只授權某個使用者使用其作品,從而使該使用者取得對該作品的專有使用權,同時要求著作權人在授權期限內不得將該項權利再授予第三人使用。這種權利具有獨佔性和排他性。而非專有權是非獨佔和非排他的,著作權人授權某個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內使用該作品,還可以將該作品再次授權第三人使用,使用者取得的就是非專有權。我國出版社在圖書版權貿易中使用最多的是專有出版權,使用非專有出版權的情況比較少見。事實上,著作權人可以決定是否授予圖書出版社“專有出版權”和雙方可以約定出版合同期限的規定,既體現了新法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尊重,也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契約自由”原則,而且這種規定給雙方以更大的靈活性,還能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俄羅斯暢銷書作家經常會把作品的複製發行權同時授予幾家出版社,而且授權期限為一年的情況也很平常;反過來,出版社為了從眾多的競爭對手中爭得暢銷書的專有出版權,不惜開出相當高的版稅。比如,俄羅斯最暢銷的偵探小説作家瑪麗尼娜的書原來分別在幾家出版,出版期限都是一年或兩年,後來她的所有書都在俄羅斯艾克斯莫出版社出俄文版,版稅就成了雙方心照不宣的商業秘密。實際上,往往是著作權人在對使用者不了解或單純追求自身利益的情況下而授予非專有使用權。

    (二)版權轉讓合同 1990年著作權法對版權轉讓未做明確規定。依照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10條和第25條的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該法第10條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版權許可使用和轉讓的本質區別是,轉讓是版權主體的變更,版權中的某些權利由一個主體轉讓到另一主體,版權一經轉讓,權利人就沒有相應的權利了。而許可使用時的權利主體沒有發生變更,權利還在著作權人手中。

    在涉外版權貿易中,版權的引進和輸出主要涉及版權許可使用合同。但在版權貿易實務中,我們很少在合同中提及“版權許可”字樣,而經常使用“授予版權”等字樣,實質是一樣的。比如,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與俄羅斯著作權人簽訂的版權引進合同經常這樣表述:“(俄方)權利人將其在俄羅斯首次發表的作品……(名稱)由俄文翻譯成中文並在……(地域範圍)出版發行的專有權利授予(中方)出版社”或“權利人將作品以圖書的形式翻譯、出版並在……(地域範圍)發行的中文專有權利授予出版社。”在內地與港澳臺的圖書版權貿易中,有所謂“一次永久賣絕或者賣斷版權”的情況,這就屬於版權轉讓。當然,在這兩種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應當就合同的標的(也就是權利種類)、作品載體、地域範圍、支付報酬標準、程式和辦法、期間、爭議的解決方式和法律適用等條款約定清楚。

    五、 貿易中的相關版權保護問題

    入世後,我國的涉外版權貿易將更加活躍,相關的版權保護工作也更加突出。在涉外圖書版權貿易中,主要涉及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關係,在有版權代理機構代理版權交易的情況下,還涉及版權代理機構。在資訊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又出現了“資訊網路傳播權”等權利,作品的傳播領域還擴大到數字化製品和網路環境,因此使用者的概念還延伸至數字化製品製作者、網路公司、數字圖書館等。法律規範的是整個版權貿易市場,保護的是著作權人、使用者和新使用者這幾個方面的利益,而不單單是著作權人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鼓勵創作,促進傳播,促進相關産業的發展。在涉外版權貿易中,著作權人與使用者是涉外法律關係,而新使用者使用這類作品時,還涉及與原著作權人、原使用者的法律關係。

    (一)洽談版權中的有關問題

    在涉外版權貿易中,著作權人和出版社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貿易活動。出版社應當盡到注意的義務,檢驗著作權人授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使自己的權利免遭侵害,保障社會公眾享有更真實的文化權利。可以請對方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版權歸屬證明。

    在出版社沒有對外版權貿易經驗、沒有專業人員從事版權貿易業務時,委託權威的版權代理機構運作不失為開展版權貿易的一條捷徑。在我國27家版權代理機構中,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上海、廣西萬達、北京等版權代理公司在涉外版權貿易中比較活躍,他們都有一批精通外語和版權業務、熟悉國際版權貿易操作規程的專業人員,可以為著作權人和出版社提供從洽談、監督合同履行到圖書出版的全程專業服務。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是目前全國代理公司中唯一一家從業人員數量最多、代理業務最多、最具權威性的國家級版權代理機構。該公司與俄羅斯東歐等國家和地區的版權行政管理部門、版權代理機構、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大出版公司、著名作家保持較好的合作關係,為國內出版社代理引進了很多版權作品,是全世界代理俄文版權最多的代理公司,我國也因此成為世界上出版俄文圖書最多的國家。代理機構可以更有效地維護著作權人和出版社的權益,而且,還可以使著作權人更安心創作,出版社更認真履行編輯出版發行的職責。

    (二)簽約中的有關問題

    新著作權法規定了版權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應當具備的主要條款,但這並不是説當事人不得對內容根據具體情況有所調整。著作權法列舉的合同內容只具有提示性和示範性,當事人完全可以自行約定,但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對授權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作品載體)、權利種類、是否專有權、地域範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辦法、法律適用等條款協商一致,約定清楚,準確無誤,避免約定不明,産生歧義。儘量使用國際通用的法律專業用語或約定俗成的詞語。

    這裡需要注意“分許可”的問題。如果合同約定著作權人授予出版社為期若干年(不超過合同有效期)的“分許可”權,以及收益的具體分成比例,出版社就有權向其他出版社發放分許可。這種情況往往是後來的出版社預見到取得“分許可”可能帶來的利益。在我們與俄羅斯的版權貿易中經常使用“分許可”。

    (三)新出現權利的版權保護

    在資訊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引進圖書後,有些電子出版社想將其製作成數字化製品,有些網路公司準備把它上網。由於出版社是圖書版權的引進者,為了促進作品的廣泛傳播,把著作權人享有的“數字化製品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權利落到實處,在事先未就這幾項權利約定的情況下,出版社應與著作權人另簽合同,取得著作權人就這些權利的授權後,再和新使用者簽訂合同。當然,出版社最好在版權引進時就同時取得行使這幾項權利的授權。目前,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代理的所有俄文版權引進合同中都明確附加了“數字化製品權”。

    (四)履約中的有關問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都屬於違約行為。出版社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遵守支付預付版稅的時間、出版時間、提交銷售報告的時間、寄送樣書時間,哪怕是很小的義務,只要是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就必須履行,否則不但造成違約,還影響出版社的信譽和對外形象。這方面的問題在實踐中很多。

    出版社只能行使合同中著作權人明確授予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出版社不得行使合同中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這些權利歸著作權人享有。否則就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使用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合同中約定出版社有打擊侵權盜版的責任,該出版社就有當然義務採取措施,追究相應侵權行為人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責任。一家出版社因出版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而侵犯版權引進方面專有出版權的情況時有發生。實際上,譯者對譯作享有的著作權和原著作權人的權利都不得侵犯。在已經發生的幾起引進外版圖書出版社的專有出版權被侵犯案件中,由於原著作權人沒有主張權利而使其權利沒有得到保護。

    (五)違約責任與糾紛的解決

    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旦違約,就應該認真對待,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把損失和影響降到最低點。合同中訂立違約責任,目的是促使當事人及時全面地履行合同,而不是簡單地懲罰違約一方。

    當事人雙方為防止糾紛發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糾紛的解決辦法。由於仲裁具有審理程式簡單、操作靈活等特點,越來越被人們用來解決糾紛的手段。雙方可以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在涉外版權貿易中經常採用仲裁的方法解決雙方的糾紛。但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當載明仲裁機構名稱、適用的法律和仲裁規則等,約定不明的,也可以根據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不能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

    六、 開展版權貿易的便捷方式——版權集體管理組織

    在實踐中,出版社經常面臨一些棘手的問題:如彙編海外版權作品出版彙編作品,利用海外版權作品製作出版數字化製品、建設數字化圖書館或用於網上傳播,如何一一解決眾多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問題?這主要涉及著作權人的“彙編權”、“數字化製品權”和“網路傳播權”等項權利。為此,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集體管理組織一般管理著作權人不能控制或難以控制的權利,向使用者發放許可證,收取報酬,向著作權人分配報酬,對侵權者進行法律交涉。集體管理是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間一座方便的橋梁,這一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將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鼓勵作者的創作積極性,促進作品的廣泛傳播。版權集體管理制度在西方國家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多數發達國家已擁有制度完備、管理科學、運轉良好的著作權集體管理體系。我國第一個集體管理組織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按照國家版權局的批復精神,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與中國作協共同發起成立了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籌委會,經過一年多的工作,已經發展會員2100多人,收取作品使用費300余萬元,目前該協會已經進入後期籌備階段,有望今年正式成立。另外,中國攝影美術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在緊張的籌備之中。

    在進行版權貿易時,可以利用國內外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部分作品的版權權利,如出版社經常碰到的作品彙編權、數字化製品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達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與世界上許多版權集體管理機構、版權代理機構建立了穩定的聯繫,可以解決許多版權問題。

    七、 幾點建議與思考

    入世以後,與WTO、奧運有關的圖書、體育保健類、家庭裝修裝飾類、汽車類、環保類、高新科技類、素質教育類、休閒類、實用心理學類、經營管理類圖書等將是出版社引進版權時關注的重點。在版權輸出方面,外國出版商會更加重視中醫保健、中國旅遊、飲食、傳統文化、藝術、領先世界的高科技類圖書的引進。

    可以預測,未來幾年內,版權貿易會呈現如下趨勢:

    第一、由於版權立法和相關制度的完善以及執法環境的改善,公民版權保護意識的逐漸增強,版權貿易會逐步走向規範,文化市場會更加繁榮。

    第二,內地與港澳臺的版權貿易會更加活躍。面對內地龐大的市場資源,港澳臺通過內地引進內地作品、海外作品的版權數量會更多。

    第三,與俄羅斯等國的版權交流期待更大的發展。蘇聯時期一批世傳經典之作在華翻譯出版,影響教育了中國幾代人。隨著俄羅斯經濟形勢逐漸好轉,中俄兩國關係也面臨著質的飛躍,版權貿易將成為兩國文化交流的一個“亮點”。

    第四,隨著版權貿易的加強,我國會出現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出版集團和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版權代理機構。

    為此,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供同行在版權貿易中參考:

    1、出版社應善於“借勢”、“造勢”,壯大自己。東北某教育社在參加國際書展時不是做輸出版權書目,而是引進版權書目,拿別人的品牌做自己的品牌,從而在國外老客戶的介紹下,與多家出版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在與新客戶洽談業務時都先附上一份該公司的外文簡介、已經引進的作者作品名單和其合作的出版社名單。

    2、出版社要注意企業形象策劃和無形資産的積累。要通過嚴格履約、整體策劃企業形象,擴大自己的知名度,樹立自己的品牌,維護企業的商業信譽。

    3、版權代理機構要抓住機遇,調整角色,充分發揮仲介機構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不能僅僅扮演仲介組織、經紀人的角色,光充當“二傳手”,還應當介入選題的策劃、出版、宣傳和市場行銷,與出版社、著作權人的合作應向深度、廣度開發,共同把選題做好、做大,做成品牌。這就要求版權代理人員除了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熟練的外語和版權知識外,還要有敏銳的市場洞察力、市場行銷能力和全面組織協調能力。在這一點上,英美文學代理人的做法值得學習。

    4、出版社要加強市場行銷和推廣宣傳工作。在版權貿易過程中不僅追求直接的經濟效益,還要有立體思維,把選題做大、做透,追求企業本身的社會效益和社會影響,尤其是國際影響力。

    5、出版社要時刻牢記傳承人類文化的歷史使命。在版權貿易過程中,出版社不僅僅是先進文化的出版者,更重要的是,出版社還是先進文化的傳播者,承擔著傳播、繁榮人類文化文明的歷史重任。珍惜、愛護、弘揚我們的優秀文化不能僅僅停留在國內,還要走出去,讓中國文化走向世界。只有具有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眼光,中國文化與世界文化發生碰撞,才能豐富、發展、弘揚具有鮮明時代精神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中國文化,才能豐富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對人類文明和世界文化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版權貿易將更加活躍。我國出版社如何應對入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進一步搞好版權貿易,增強自身的國際競爭力,有效地保護版權貿易活動中各方面的利益,繁榮我國的文化市場,是值得大家認真考慮的。在市場經濟制度日臻完善的今天,版權社會管理、社會服務機構的作用也將突顯出來。隨著版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版權保護水準也將達到一個新高度。

    作者簡介:

    1977年畢業于南京大學外語系德語專業

    1982-1998年,曾任陜西人民出版社編輯,陜西出版總社出版處副處長、處長,陜西省新聞出版局版權處處長,三秦出版社社長,陜西版權代理公司經理,陜西出版工作者協會副秘書長,陜西版權研究會常務理事、秘書長

    1998年——現在 任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常務副主任(法人代表)兼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法人代表),負責版權的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工作。

     發表學術論文和文章50余篇,主持講座50余場次,對版權貿易、版權集體管理制度、數字化製品版權和網路傳輸權等領域有較深的研究,並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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