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迴圈經濟的資源價格對策

發展迴圈經濟,需要“理順自然資源價格,逐步建立能夠反映資源性産品供求關係的價格機制”。對於資源價格的改革,建議如下:

1.水資源價格改革方向。

(1)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水利工程是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物質基礎,水利工程必須能在較長的時期內正常運作,這就要求在物價變動的情況下,水利工程的固定資産要以重置成本計提折舊,保證水利工程固定資産在物價變動情況下得到合理的補償。建議在物價變動較大的年份對水利工程的固定資産進行資産評估,以評估結果為計提折舊基礎。

(2)實行階梯式水價。可以按每月每戶用水量進行分級,也可以按每人每月用水量進行分級。階梯式水價一般分為兩段和多段。根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現狀和對未來用水狀況的估計,將城市生活用水量分為生存水量、生活水量、享受水量三個階段。用水量小于生存水量的居民,除了可以享受經國家財政補貼外,未用足生存水量的部分,可憑水費單領取補貼餘額。生活水價格根據水價各項成分核定的全成本(包括工程投資成本、運作和制水成本、服務成本和環境成本等)確定。享受水價格根據市場價格滿足特殊需要的原則制定,同時考慮對享受水量開徵水資源稅。

(3)完善農業水費計收辦法。必須提高農業用水價格,節約水資源。針對我國當前農業發展的特點,可考慮通過對供水單位實行差額補貼的辦法來解決農業供水價格問題。農業水價可以嚴格按《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中的要求核定,執行價可按農民的最大承受能力確定,兩者間的差額由國家和地方財政予以補貼。補貼辦法可以採取補現金、建工程、修設施等方法。

2.土地資源價格改革方向。

(1)土地産品的價格不僅要反映作為開發産品的成本投入和開發商的合理利潤,而且還要反映土地資源的生態環境保護代價。在核算土地成本構成時,應將當前土地使用者由於使用單位面積土地資源而償付的直接費用(包括內部環境成本,如耕地佔用稅、預防污染費、污染治理費),未來單位土地面積使用者因當前土地資源的使用而遭受的凈利益損失(對於土地這種可迴圈利用的資源而言,未來可使用土地資源的人們的凈利益損失特指土地資源品質下降的損失),目前由於使用單位面積土地資源而對他人造成的損失,即所謂外部不經濟性(包括內部化的環境成本,如環境污染罰款、賠償等)三部分均考慮在內。土地價格核定過程中既要包括傳統土地産品價格,還應包括土地資源價格。

(2)在改革過程中,要加強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促進土地資源節約利用。第一,加強土地出讓的計劃管理,發揮政府對地價的控制和導向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土地使用權可以在市場上流動,但其不同於一般商品,必須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引導投資方向,影響地價水準和投資者的經營決策方向,以達到公平競爭的目的。第二,加強城市地價的動態監測,建立基準地價定期公佈制度。依照基準地價制定並公佈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協議出讓土地價格不得低於最低價標準。目前我國已建立起國家級地價動態監測體系,並把每年12月31日作為動態監測的基準日,1月1日向社會公佈基準地價。目前工作重點是加強各省、市、自治區的地價監測網建設。第三,以基準地價為依據,加強對申報地價的申核,完善對成交地價、租金、抵押及土地其他項權力狀況的登記,維護合理的價格水準,克服虛報、瞞報土地成交價,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要嚴格依法進行。第四,建立健全土地市場體系,把地價管理,如城市土地地價動態監測、基準地價定期公佈和更新等方面的內容納入法制化進程,依法強化土地利用規劃的權威,嚴禁隨意改變土地利用的方向,應用法律科學地指導土地交易,經營性用地實行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培育和規範土地市場,強化土地資源管理。

3.能源價格改革方向。

(1)能源價格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引入競爭機制、再造監管體系,充分挖掘市場機制的調節能力。第一,建立競爭型市場結構。必須削弱現有大企業對市場的控制力,包括鼓勵國內私人資本、外資進入能源行業,並有必要對國有企業做進一步的重組,實現有效競爭。第二,再造基於市場經濟的能源價格監管體系,建立職能完備的能源價格監管機構,完善監管的規則體系以及利益相關者間的制衡機制。第三,建立能源價格補償與限制機制。對於如風能、生物質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使用政府可以進行定額補貼(即根據可再生資源與常規能源的成本差額,按單位予以定額補貼,但其價格由市場決定)和按可再生資源的實際成本核定價格,並強制經銷企業全額收購的方法進行價格改革。同時,對於增量國有資源使用權的分配,可通過規範的招標進行;對存量國有資源的使用,建立完整、科學的資源稅、費體系(如資源稅徵收標準根據資源産品價格的水準分檔設計,資源稅徵收基礎改按産量計徵為按佔用資源量計徵)。

(2)石油價格改革的對策。第一,打破壟斷,充分發揮市場在石油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步放開石油煉製、批發、零售領域,賦予石油消耗大省或具有符合條件的企業直接進口原油、成品油的許可權,分批逐步放開煉油廠直接進口原油和自主在國內市場銷售成品油的許可權。第二,完善石油價格接軌辦法,成品油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零售價格則放開,增強價格接軌的同步性,加強對國際國內市場的監測,努力使接軌價格反映國內市場供求關係、市場消費結構變化以及煉化企業生産經營成本變動情況,儘量避免滯後接軌造成進銷價格倒挂,在逐步放開原油、成品油進口限制的同時,分步推進進口原油、成品油進口代理費制度改革;優化石油調配計劃,減少運輸成本,引導石油資源的優化配置,避免價差過大引起油氣資源的無序流動。第三,建立和完善我國石油期貨市場,積極參與國際石油價格形成,充分發揮石油期貨市場的發現價格、轉移風險、套期保值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提高我國在國際石油價格形成中的地位。

(3)天然氣價格改革的對策。天然氣的定價必須充分考慮天然氣供應鏈各環節的利益,使各環節既有利可圖,又能避免産生暴利,維護好弱勢用戶的利益。第一,適度放鬆政府管制,引入競爭,加快天然氣勘探開發市場的開放,允許非國有公司進入天然氣生産領域,以迅速擴大我國的天然氣産量,並考慮引入進口天然氣,以形成一定競爭性的供方格局。第二,儘快構築與國際市場價格相聯繫的天然氣價格,努力降低管道運輸成本和天然氣生産成本。同時明確天然氣行業面臨外部競爭,它與煤炭、石油、核能、電力等其他能源有互替性,是競爭關係,要完善替代價格機制。第四,改變對管輸環節價格管制的方式和內容。首先實行管輸費上限價格規制,主要是確定和批准管輸費計價方法。同時,允許供需雙方根據輸氣量和均衡性來確定合同價格。其次實行管道運輸特許經營制度,引入對經營權的競爭,選擇高效率企業經營天然氣管道,降低管輸費。再次對管輸費用標準的透明、公平性做出原則規定,保證各類用戶以公平價格獲得服務。最後天然氣工業管輸環節的規制應加強對定價方式、買賣合同條款的規範和監督。

(4)電力價格改革的對策。推進電力價格改革,要按照國務院已確定的政策,以及發改委新近出臺的《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和《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充分發揮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目標是在發電環節實行廠網分離、競價上網。在自然壟斷經營的輸配電環節建立獨立的由政府管制的輸配電價格體系,對銷售電價逐步實行與上網電價聯動的機制。加強用電價格需求側管理,建立合理的用電價格體系,推行分時電價,限制高耗能産業用電,促進節約用電和合理用電。在發電價格尚未完全實現市場化之前,作為過渡辦法,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理順“市場煤”和“計劃電”之間的價格關係。 (國家資訊中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閆敏博士後摘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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