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迴圈經濟的投資政策研究

我國迴圈經濟投資體制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投資額在GDP中所佔比重小,投資政策不能落到實處,環境治理資金投入不足,資金來源單一,投資效率不高等。在新的經濟體制背景下,建設發展迴圈經濟的投資體制必須結合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方向,進行變革,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與國家財政、金融和投資體制改革方向一致的迴圈經濟投資體制。這種體制應該既能夠明確不同投資主體的投資地位及融資方式,體現計劃管理和政府的宏觀調整調控能力,又能服務於迴圈經濟投資各個環節和市場體系,以提高環保投資效益並最終實現更高的資金投入。

1. 合理規劃各投資主體的環境事權。

(1)政府的環境事權主要為規制和監督,培育、規範環保投資市場。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

第一,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制定政策、加大投入、規範市場、強化監管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第二,實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降低政府決策的環境風險,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通過直接投資、貸款貼息、稅收優惠、調控價格、政府採購和資訊發佈等手段,促進企業治理污染、居民合理分擔環保義務,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迴圈經濟市場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四,開展迴圈經濟宣傳,鼓勵公眾參與,促進社會監督,加強環境保護。

第五,承擔公益性很強的迴圈經濟基礎設施、跨地區的污染綜合治理任務,提供優質的公共産品和服務。

第六,履行有關國際環境公約和環境義務。

(2)企業的環境事權主要為發展清潔生産、治理污染、提升企業社會形象。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又是環境污染的主要生産者,其環境事權是治理環境污染,採用清潔生産工藝,節約資源和能源,同時承擔投資經營風險,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直接消減生産經營所産生的污染或補償有關環境損失。為降低治理污染的社會成本,企業可通過內部化處理、委託專業化公司處理、排污權交易、繳納排污費等不同方式實現環境污染外部成本內部化都是可行的。

(3)公眾的環境事權主要為有償使用環境資源,監督政府和企業行使環境事權。社會公眾既是環境污染的産生者,又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其環境事權是自覺遵守環境法規,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根據“使用者付費”的原則,購買環境公共産品或設施服務。個人應約束自己的行為和生活方式,提倡綠色消費,監督企業的生産和經營,促使企業向社會提供對環境友好的産品和服務。

2.大力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

積極推行迴圈經濟投資主體多元化,引導社會資金保護環境是投資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多元化、社會化的投融資體制的建立,有利於形成競爭機制,加快迴圈經濟技術進步和環保事業的發展。當前,我國居民存款餘額較大,社會資金較為充裕,而社會需求不足、生産相對過剩的問題仍較為突出。發展迴圈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急需通過新的經濟增長點來拉動內需。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環境綜合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等迴圈經濟工程資金需求量巨大,是吸引社會資金、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領域。政府應切實承擔自己的環境事權,通過財稅政策、價格政策、專營及監管、融資方式引導政策等,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降低市場準入,使各方資金合理進入迴圈經濟投資領域,推動迴圈經濟的發展。

3.積極組建迴圈經濟專業投資公司。

為強化政府對迴圈經濟投資的宏觀調控能力,應在迴圈經濟投資公司的試點經驗基礎上儘快探索建立中央、地方或跨地區的迴圈經濟投資專項資金及其相關的投資管理機構,即迴圈經濟投資公司。由於這類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於政府財政或通過財政籌集,所以最好按“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組建。當然,也可以按政府、企業或民間參股的情況組建成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為明晰公司的産權關係,可由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等機構代理政府部門監督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應該指出的是,迴圈經濟投資公司屬於政策性的投資機構,因此其投資領域和方向應該圍繞政府的迴圈經濟規劃,尤其是重大治理項目展開。但考慮到這類投資在一般情況下經濟效益不明顯,而且在初創階段還面臨著如何快速積累資金的問題,因此,應允許投資公司以一定的比例投資于盈利性項目,特別是側重於一些貸款時間短、借貸數量少、工程規模小、經濟效益高的項目,如“三廢”綜合利用、清潔生産技術改造、生態工程建設等等,利用“短、平、快”,在活化存量中受益。另外,應強調資金的集中管理、有償使用。

4.建立有利於預防污染的融資機制。

為了使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能積極預防和消減污染、推進清潔生産,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融資體制改革和完善:

(1)對迴圈經濟投資項目的貸款利率、還貸條件以及折舊等方面實行優惠。

(2)對迴圈經濟産業和有明顯污染消減的技術和改造項目免征投資方向調節稅。

(3)迴圈經濟投資公司和政策性銀行應優先向污染控制和清潔生産提供貸款資金。

(4)完善投資項目的審批制度,改變按投資規模劃分審批許可權的做法,建立項目申報登記備案制度。

(5)對經營迴圈經濟公共産品的企業實行稅前還貸還債以鼓勵基礎設施的投資。

5.推行迴圈經濟公用事業的企業化經營管理。

迴圈經濟公用事業的事業化管理不僅效率低下,而且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財政負擔。因而,私人部門的參與成了許多國家迴圈經濟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模式的重要發展方向。從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表徵運營市場化水準的一個尺度就是私人部門的參與程度。迴圈經濟基礎設施的企業化和市場化運營,擴大了迴圈經濟投資的渠道,改變了環保基礎設施運作管理的傳統模式,促使了以成本效益核算為基礎的企業化管理模式的形成。根據我國情況,當前可採取由政府指定或市場競爭産生的企業,在一定的産權關係約束和政府監督(主要是服務品質和價格)下,根據相對獨立經營和自負盈虧的原則,生産、銷售或提供迴圈經濟公共服務或基礎設施服務,經營收入來自於消費者的購買這一模式。

6.培育迴圈經濟投資的服務市場體系。

缺乏有效的服務市場體系,會導致我國迴圈經濟投資效果不盡如人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打破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迴圈經濟投資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提高投資效果和增強企業的風險責任。同時,應有重點地發展一批為迴圈經濟投資服務的仲介機構,如迴圈經濟技術諮詢、折價、施工、審計以及工程品質監理等機構。考慮到某些仲介服務的權威性和公正要求,可以由政府行使有關職能,指導、組織給予第三方的迴圈經濟技術和産業的仲介服務體系,定期推薦和發佈最佳實用技術和可行技術,審定環境標誌和綠色標誌産品等等。  (國家資訊中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閆敏博士後摘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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