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大罷免原副市長馬向東省人大代表職務

    昨日,根據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提供的馬向東涉嫌貪污犯罪的事實,瀋陽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罷免馬向東遼寧省第九屆人大代表職務的決定。

    此前根據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提供的馬向東涉嫌犯罪的事實,瀋陽市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9月28日暫時停止了馬向東執行市人大代表職務,省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9月29日暫時停止

    了馬向東執行省人大代表的職務。經與東陵區人大常委會協商,2001年5月30日,東陵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已罷免了馬向東的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昨日大會同時審議並通過了關於補選代表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決定補選張行湘、崔文信、常明為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充任命傅柏友、曹大中為瀋陽市第十二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

    會議還通過人事任免事項:

    免去林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

    免去邊萬才、王朋友、崔玉峰、劉文石、陳長林、朱秀英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任命石敬昆、趙同勝、郝印成、沈延旭、張文才、江忠業、姜鴻鵬為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免去孫立福、侯嶺、閔玉、李萬熙、王明秋、王世舜、劉洪義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遼沈晚報 2001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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