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加大流動人口管理力度 暫住人口須辦暫住證

10日,省公安廳針對流動人口管理問題提出,凡擬在暫住地居住1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務工經商人員必須辦理暫住證。

據了解,近年來我省公安機關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中,流動人口所佔比例較大,各類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中,被侵害對象也有很大一部分是流動人口。

初到暫住地未及時辦證的,戶政部門將現場辦證或發放補辦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不申領暫住證的流動人口,未督促暫住人口辦證的出租房主、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將受到處罰。

各地公安機關將以出租房屋、中小旅店、建築工地、集貿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為重點,開展經常性的戶口調查,協助居(村)委會和暫住人口登記站(服務中心)做好登記和暫住證辦理工作。(劉娜 公宣 嚴國志)

 

《湖北日報》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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