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晚婚假增加7天 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

晚婚育如何獎勵?“再生育”有何條件?今天上午,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給出答案。

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計,上海晚婚育率達90%以上;公民在享受休假的同時,也面臨就業壓力。為此,條例規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公假外,增加晚婚假7

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

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但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具體情形有:

1.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5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2.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5.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童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6.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7.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8.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

9.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10.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11.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記者/姚麗萍)

《新民晚報》  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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