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戶居民拆遷致貧 宜賓縣政府保護誰的利益?

近日,本報記者從四川宜賓市宜賓縣的採訪中了解到,宜賓縣近幾年來在大力加快舊城拆遷改造步伐過程中,由於政府單方面強制推出比較低的房屋補償標準,實行單一補償形式,並多次採取違規操作、強制執行的方式,引起了上百戶受損居民的強烈不滿。

被拆遷戶因拆致貧

在柏溪鎮一家叫“黑天鵝”的小餐館裏,67歲的羅淑華女士告訴記者,她住在柏溪鎮南華宮街,所住的宅院是祖上傳下來的,土地面積540多平方米,房屋面積545平方米以上,其中門面79.61平方米,住房466平方米。2002年,縣房管處按縣政府補償規定裁決,住房每平方米補償101.3元,門面每平方米補償240.42元。而據宜賓縣拆遷辦的介紹,目前開發商在原地蓋起的商品房住房售價高達630元以上,門面售價為2000元至3000元。羅淑華所得到的住房補償額最多只能在原地買到74.93平方米的住房,佔原有住房面積的16%;門面補償額最多只能在原地購回門面9.62平方米,佔原有門面面積的12%。與她同處一個拆遷地塊的七戶人家曾聯合提起行政訴訟,但都被駁回。目前,所有被強行拆遷的居民,均被安置在原縣郵電局的宿舍樓裏。記者看到,原郵電局的宿舍樓是一棟年久失修、光線昏暗且又堆滿了垃圾的危樓。

據了解,宜賓縣將各種拆遷區按地段分成四個級別,每個級別採取不同的補償標準。羅淑華所在的柏溪鎮南華宮街,被縣政府劃在所謂的“BX-06”地塊內,地塊總面積為5349平方米。宜賓縣人民政府在2001年的《關於縣城舊城BX-06、BX-08兩地塊房屋拆遷通告》中,要求被拆遷戶必須于當年8月13日前搬遷完畢,逾期不搬者,縣政府將“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且“所需費用由被拆遷人全部承擔”。由於補償價格遠低於當時的市場標準,羅淑華等人據理力爭並聯名上告,縣裏不得不延緩拆遷進程。

2002年6月,宜賓縣房地産管理處受縣政府委託,分別對羅淑華、王成貴、楊兆賢、林冬宜、白國璇、劉光遠、王明英七戶被拆遷人強行作出行政裁決。七戶被拆遷人不服縣房管處裁決,于7月15日向宜賓市房地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未果。8月2日,縣裏對BX-06地塊開始停水停電。8月3日,宜賓縣法院院長簽發強制拆遷公告。8月7日,一位副縣長帶隊,公、檢、法和其他相關單位人員300多人,帶了推土機、挖掘機和工人,將七戶人的房屋夷為平地。

政府角色及做法違規

從宜賓縣上百個被拆遷人的反映材料看,拆遷糾紛的焦點除了補償價格過低外,還有補償形式不合理、操作程式不規範等問題。記者在宜賓縣採訪過程中,不只一次聽到當地幹部説,這些糾紛發生在國務院305號令(即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11月1日施行)頒布之前,所以許多工作不好做。實際上,就是按照當時的法律條文,宜賓縣的許多做法也是站不住腳的。

四川省2000年7月17日頒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拆遷補償形式,實行作價補償、産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和産權調換相結合。被拆遷房屋所有人有權選擇補償形式。”但是在2001年的宜賓縣,許多被拆遷戶提出的産權調換的要求都被拒絕,必須接受的只有作價補償這一條。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名稱、拆遷許可證批准文號、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佈。”第22條還規定:“作價補償的標準以當地房屋市場指導價格為基準,由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所有人雙方協商議定。”在柏溪鎮BX-06地塊進行開發的,是一家叫“宏建”的房地産公司,但是在拆遷公告裏,人們見不到宏建公司的名字。

被拆人王成貴等,在房屋被拆遷後曾找到了宏建公司的一位負責人,這位負責人説:“是政府交土地給我們,你們的房屋被拆是政府跟你們的事情,與我們無關。”

在拆遷過程中充當拆遷人的,始終是當地政府。柏溪鎮南華宮街的楊子榮簽了一份同意拆遷的《協議書》,上面的甲方即拆遷單位,就赫然寫著“宜賓縣舊城改造辦公室”,底下還有公章和負責人簽名。宜賓縣委于2000年8月成立了舊城改造拆遷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為各大班子負責人,縣法院院長居然也是領導小組成員。

而根據《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1條則明確規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充任拆遷人或接受拆遷委託,也不得設立房屋拆遷公司。”

被拆遷戶訴訟無門

“我們找縣長,縣長不見我們,躲著我們。”被拆遷人王成貴説。不得已,他們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2002年8月,在房屋被強拆後,羅淑華、王成貴、楊兆賢等七戶被拆遷人一紙訴狀把宜賓縣人民政府告上了宜賓市中級法院,要求拆銷縣房管處裁決,返還原告房屋,歸還原告的土地使用權。同年10月,中級法院指定屏山縣法院審理此案。11月,屏山縣法院行政庭向原告提出,宜賓縣政府作為被告不適格,要求原告把被告變更為宜賓縣房管處,並在原告尚未同意時,通知房管處作為被告應訴。12月5日,屏山縣法院以原告拒絕變更被告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起訴。2003年6月3日,宜賓市中級法院再次駁回原告的上訴。憤慨之餘,羅淑華等六戶被拆遷人(原七戶中,因一戶無錢交訴訟費法院未受理)向宜賓市中級人民檢察院遞交了《行政申訴狀》,提請抗訴。訴狀中寫到:宜賓縣政府直接主持了申訴人所在地塊的房屋拆遷工作,表現在舊城改造拆遷的具體規劃、設計及房産開發的組織實施工作,均是由縣舊城改造拆遷辦公室具體負責的,並向全縣人民作了通報;政府在拆遷通告裏還直接規定了拆遷範圍、拆遷期限和拆遷補償辦法,把許多應由拆遷人(開發商)做的事情全包了下來。在宜賓縣委宣傳部的辦公室裏,記者提出要採訪當時的縣長、現在的縣委書記賴青。有關人員給賴青打電話時,賴青説在開會,不能接待。在宜賓市政法委的辦公室裏,記者也向辦公室的同志提出要採訪現任市政法委書記、當時的宜賓縣委書記張顯富。辦公室的同志説張顯富在省委黨校開會,現在不在,得過些日子才能回來。

“保護小家利益非常必要”

清華大學房地産研究所所長、亞洲房地産學會副會長劉洪玉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在很多帶有舊城改造性質的商業開發建設項目上,政府為了吸引外資或履行‘提供良好投資環境’的承諾,往往主動承擔起拆遷補償工作,甚至動員公、檢、法等強力部門和相關政府部門的公務員,參與到具體的拆遷環節中去,給老百姓的感覺是政府與開發商是一回事。被拆遷人在這個過程中的弱勢地位是顯而易見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主要職能是為了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長遠目標,制定遊戲規則(政策)、監督實施過程(以保證符合規則的要求),關注和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關注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城市建設中,地方政府就是要從‘運動員’的角色中解脫出來。”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土地管理系主任、博士生導師葉劍平教授對記者説:“目前政府在拆遷過程中,在公示和補償安置兩個環節上做得過於簡單。土地、房屋等不動産是個人最大的財産,保護小家利益是非常必要的,不能為了大家而損害小家利益。公示要聽取各方意見,補償要做到公正、公平,價格要以客觀的市場價格為基準,同時要有一個正常的談判、協商過程。現在的糾紛大多是由強制性的、單方面的補償價格引起的,必需改變。因為,政府也好,企業也好,老百姓也好,都是平等的市場主體。在國外,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是同等重要的,兩者都不能失之偏頗。如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幹著損害個人利益的事情,那是不行的;反過來也成立。”

 

《經濟參考報》  200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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