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文章 ] [   ]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請求支付土地補償費應予支援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7 月30 日 | 文章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7月29日電 對於農村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9日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針對不同性質的補償費用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指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請求支付土地補償費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介紹,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主要集中在城鎮邊緣建設用地需求較大、徵地較為頻繁的地區。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其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矛盾激烈、難以化解的特點。

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三個部分。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不同性質,《解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的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的,應予支援;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援,但需要統一安置的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安置補助費的,不予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經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黃松有表示,考慮到今後一段時間內,我國土地補償費分配製度將面臨調整,為使《解釋》的規定能夠與日後新出臺的相關規範性文件銜接,《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後段規定,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記者吳晶晶)

編輯信箱 ] [ 列印文章 ] [   ] [ 關閉窗口 ]
國內新聞24小時排行
國際新聞24小時排行
關於我們 | 法律顧問: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 刊登廣告 | 聯繫方式 | 本站地圖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