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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無約定無權收違約金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4 月06 日 | 文章來源:

針對個別商業銀行向提前還房貸者收取“違約金”,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專家5日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沒有另行約定,銀行無權收取 “提前還貸利息”或所謂“違約金”。

這位專家説,按揭購房,消費者與銀行之間構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沒有另行約定,銀行無權收取 “提前還貸利息”或所謂“違約金”,以單方聲明、告示等形式公佈的應屬無效。

原借款合同中,如果有關於提前還貸收取相應費用的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品質、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而目前,國內購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還貸的利息和“違約金”的,這點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商業慣例。

今後,對於提前還款是否收取利息或者違約金的問題,也要按照《合同法》、《消法》、《銀行法》等規定,由各銀行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自主確定,各商業銀行也不能通過“價格聯盟”的形式統一制定條款而限制競爭。

本次利率調整所引發的提前還貸現象,據分析可能還會繼續。個別商業銀行所採取的收取提前還貸利息或“違約金”的做法,從法律的角度講缺乏合同條款方面的法律支援,從金融管理和競爭的大環境講,反映了我國商業銀行對於風險的預測意識和能力不足,當市場變化後,出現寄希望於單方面強行變更、解釋合同以解決問題的被動局面。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信貸消費的範圍還會增大,比例也可能會有大幅度提高。這次房貸市場利率變化産生的影響,實際上是給商業銀行的經營服務提了一個醒。這位專家同時説,有報道稱四大國有銀行已表態不收提前還貸的利息或“違約金”,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這些銀行對前述規定的理解和遵守。

商業銀行的資金來自儲戶,銀行經營不善難以為繼後儲戶的權益也要受損。所以我們也提醒廣大消費者,今後儲蓄也要選擇信譽好、抵禦風險意識和能力強的銀行。(記者丁海軍)

新華網20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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