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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烏鐵中院被控收受451萬元 引發首例法院受賄案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13 日 | 文章來源:中國青年報

7月8日至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內座無虛席。一場震動國內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單位犯罪案——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下簡稱烏鐵中院)涉嫌單位受賄案公開審理,本案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在此審理。

烏鐵中院是否構成單位犯罪,本案的被告單位應該是烏鐵中院還是烏魯木齊鐵路法官協會,成為庭審中的辯論焦點。被告人烏鐵中院原院長楊志明、執行局局長蔡紅軍、原辦公室財務會計王青梅先後被法警帶上法庭受審。

考慮到案情較為複雜,法院宣佈將擇日宣判。

3宗罪讓法院成為被告

庭審中,公訴方提供了71份共8組證據,以證明烏鐵中院涉嫌單位受賄罪,被告人楊志明涉嫌單位受賄罪、受賄罪、貪污罪,被告人蔡紅軍涉嫌單位受賄罪,被告人王青梅涉嫌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事實。

從公訴機關宣讀的起訴書可以了解到,昌吉州檢察院在指控犯罪事實時分了兩個部分:一個是單位犯罪部分;另一個是個人犯罪部分。

公訴機關指控該法院犯有3宗罪案:其一,2001年1月,楊志明接受烏魯木齊某集團公司總經理李某(另案處理)的提議,將烏鐵中院辦理案件的拍賣業務交由烏魯木齊一家拍賣公司獨攬,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拍賣公司七),並安排副院長李某以法官協會的名義與該公司簽訂協議。2001年至2005年7月,由蔡紅軍具體協調負責,烏鐵中院共收受這家拍賣公司給付人民幣941074.57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其二,2000年下半年,楊志明召集某價格事務所負責人任某、王某及其他仲介機構的負責人開會,提出涉案標的物評估作價費由法院與該價格事務所四六分成(法院四,仲介機構六),一案一結。烏鐵中院直接從執行案款中扣出作價費分成,由蔡紅軍具體負責。5年內,烏鐵中院共收取人民幣2849802.87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其三,被告單位烏鐵中院成立“A類”辦案組,負責烏魯木齊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某銀行、某集團等案件,並支付該公司經理李某及某律師事務所代理律師胡某(均另案處理)代理費300余萬元。烏鐵中院在2002年至2005年間多次收受李某以“感謝費”名義給付的人民幣72萬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綜上,公訴機關認為,自2000年至2005年5年內,烏鐵中院接受請托、索取、收受相關仲介機構財物,為其謀取利益,以拍賣佣金分成、評估作價費分成及“感謝費”的名義,向某拍賣有限公司、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某價格事務所等單位索取、收受人民幣4510877.44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青梅按楊志明授意,將上述款項在烏鐵中院賬外、存入以烏鐵中院法官協會名義開設的賬戶或直接將現金使用,應當以單位受賄罪追究被告單位烏鐵中院的刑事責任。

檢方另指控楊志明受賄罪、貪污罪:楊曾在2005年以幫助女婿償還債務的名義收受某集團總經理10萬元現金;2005年1月,楊的女兒欲購買轎車,楊要求王青梅從單位的小金庫裏提出現金10萬元給女兒買車,此款一直未還。

檢察院稱指控法院合法

據了解,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是國家的專門審判機關,審判業務受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下轄烏魯木齊、哈密、庫爾勒3個鐵路運輸法院,擔負著全局3000多公里鐵道線上發生的涉及鐵路的刑事和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

1997年中院新的領導班子組建,由於工作出色,自治區政法委將多起疑難複雜案件指令鐵路法院審理,高級法院也授予兩級法院全國鐵路法院系統內最為寬泛的管轄範圍;執行工作接受高級法院指定的大量案件,成為新疆法院系統赫赫有名的“執行鐵軍”,這一做法被新疆各法院競相借鑒;烏鐵中院曾榮獲全國創建精神文明先進單位稱號,成為新疆唯一獲此殊榮的法院。2000年被自治區高級法院授予集體三等功。2002年,再次被高級法院榮記集體二等功,接連創下新疆法院系統立功受獎的多項紀錄。

法院是否可以成為被告,成為焦點。公訴方認為,我國現有法律明文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單位受賄罪。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屬於國家機關的範疇,既然存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犯罪事實,就應該構成受賄罪,自然也應該受到刑事審判。而且它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具備了被告單位的資格要求。不能因為它具有審判機關這一相對較為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約,就不承擔刑事責任。

8日當天進行的是法庭調查,首先接受法庭訊問的是被告單位烏鐵中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烏鐵中院涉嫌單位受賄罪的指控,烏鐵中院的訴訟代表人説,收受財物是事實,但合同是以烏鐵中院法官協會的名義簽訂的,收受的感謝費、贊助費等錢款都進入了法官協會的賬戶,並沒有進入烏鐵中院的賬戶,烏鐵中院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單位。

在訊問楊志明時,楊志明説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屬實。他説烏鐵中院以法官協會的名義與拍賣公司簽訂協議,是參照當時其他一些法院的習慣做法,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其個人受賄、貪污事實,他認為都不屬實,説這些都是借款,並已全部歸還。

蔡紅軍説,相關的決定都是由院黨組討論決定的,他並不知情,他只是按職責負責具體的執行工作。王青梅説,自己只是違反了財務紀律,並沒有違反法律,作為法院工作人員,她只是按照院領導的要求,在管理法院財務的同時,代管法官協會的賬目而已。

法學專家:執法犯法應當嚴懲

新疆唯一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法學專家連振華認為:探討這個案件首先要搞清楚一個概念,什麼叫國家機關?他説國家機關有以下標誌:它的機構是國家設置的、並由國家或地方財政發放工資、人員編制是國家

公務員。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各級人大及司法機關,而司法機關又是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

他認為,法院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屬於國家機關的範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其他國家機關可以成為刑事被告,包括法院在內的司法機關自然也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它不能排除在國家機關之外。絕不能因為它具有審判機關這一相對較為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約,就不承擔刑事責任。

連振華認為,我國《刑法》第387條明確規定,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關於豁免權,連振華説,只有大使館、駐華機構、外交人員享有豁免權。在刑法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和國家機關均不享有豁免權。

另外,連振華説,單位受賄罪的本質不是給單位判刑,單位承擔責任的方式是被處罰金,量刑主要是針對單位的主要責任人。此案即便單位被定有罪,烏鐵中院仍然可以行使它的審判權,因為主要責任人該判刑的已經被判刑,審判隊伍已經重新調整和充實,行使審判權也就不再有法律障礙。

連振華説,他支援檢察機關的意見,法院作為一級審判機關執法犯法,比一般的單位犯罪應當予以嚴懲。

《都市消費晨報》記者 孫瑞紅 本報記者 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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