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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12 月21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網

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

《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

國發[2005]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經2005年11月9日國務院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制定和實施《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實現“十一五”規劃目標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進一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進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推進産業結構調整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改革發展的重要任務,建立責任制,狠抓落實,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産業發展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合理引導投資方向,鼓勵和支援發展先進生産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後生産能力,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準重復建設,切實推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和修訂財稅、信貸、土地、進出口等相關政策,切實加強與産業政策的協調配合,進一步完善促進産業結構調整的政策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國土資源、環保、工商、質檢、銀監、電監、安全監督以及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産業結構調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機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實增強産業政策的執行效力。在貫徹實施《暫行規定》時,要正確處理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之間的關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正確處理發展與穩定、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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