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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撞機事件論點與事實的對白

    中美發生撞機事件後,美國政府一些高級官員連續發表了許多不負責任的講話。這些講話無視事實,顛倒是非,甚至倒打一耙,企圖推卸美方在這一事件中的責任。以下是輿論抨擊美國欺騙世界輿論的幾個主要論點:

    論點1:美國飛機當時“合法地在國際空域飛行”,享有飛越自由。

    法律: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規定,各國只是在該公約有關規定的限制下才享有在他國專屬經濟區上空的飛越自由。按照公約第301條,一國在行使其公約下的權利或履行其公約下的義務時,“應不對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與《聯合國憲章》所載國際法原則不符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事實:撞機發生在距海南島東南僅104公里處的中國近海上空,這是屬於中國專屬經濟區的上覆空域。肇事美機不是一般的航空器,而是載有尖端電子偵察設備的軍用偵察機。它從事的不是一般的飛越活動,而是針對中國的軍事偵察。

    結論:美機濫用飛越自由,其行為是對中國國家主權的挑釁。

    論點2:中方對美軍事偵察機進行跟蹤和監視,肇事的責任在中方。

    法律:依據國際實踐和國際法,當外國軍用飛機在沿海國近海空域從事可能危害該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時,沿海國完全有權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包括派出飛機進行監視和跟蹤。

    事實:對飛越本國近海空域的外國軍用航空器進行跟蹤和監視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美國就在自己的近海空域劃定了空中防禦識別區,其範圍大大超出了200海裏專屬經濟區;要求任何飛入美國防空識別區的外國飛機必須按照美國所指定的航線飛行,必須遵守美國方面規定的一系列程式,如有違反,美國則派出飛機進行攔截。美機違反飛行規則,突然大角度向中方正常飛行的飛機轉向,撞毀了中方飛機並造成中方飛行員失蹤。

    結論:中方軍用飛機正在行使國際法所賦予的主權權利,美方應承擔肇事的完全責任。

    論點3:美機出於緊急避險的需要,未經中國允許進入中國領空並在中國領土降落並不違法。

    法律:1919年的《巴黎航空管理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締約各國承認,每個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空氣空間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1944年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除了對於國家領空的法律地位做了相同的規定外,為了嚴格區分民用航空器和軍用航空器不同的法律地位,在第三條特別明確規定:“一締約國的國家航空器,未經特別許可或其他方式的許可並遵照其規定,不得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空飛行或在此領土上降落。”對在緊急避險情況下的降落,國際法只對民用航空器作出了有關規定,沒有承認美方所説的軍用飛機的緊急降落權。

    事實:從撞機事件發生到肇事美機在海南島陵水軍用機場降落的20多分鐘時間裏,美方飛機的通訊系統仍在正常工作,美方完全有時間、有能力向中方提出允許其緊急入境並降落的請求或通報。

    結論:美方擅自闖入中國領空並在中國軍用機場降落,侵犯中國主權行為的違法性十分明顯。

    論點4:美國軍用飛機是其領土的一部分,享有主權豁免,中國不得對該飛機登機檢查。

    法律:國際法原則是,只有在一國同意的前提下,外國軍事力量(包括軍事人員和軍事設施)才有可能在接受國享有主權豁免,即不受接受國的管轄。美國最具權威的國際法文獻《美國對外關係法重述》(第三版)甚至認為,僅僅接受國同意進入尚且不夠,在此同意的基礎上,接受國與外國之間還須訂立有關豁免的特別協定才能使外國的軍事力量在接受國享有主權豁免。

    事實:所謂美國飛機是美國領土一部分的説法實際上是曾流行于19世紀的治外法權説的翻版。這一學説由於其邏輯上的荒謬,早已為現代國際法所摒棄。

    結論:中國完全具有對處理美機和整個事件的管轄權,完全有權登機檢查。

    

    《人民日報》 2001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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