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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文章:美撞機事件嚴重違反國際法

    新華社記者 龔禮

    4月1日上午,美國一架軍用偵察機飛抵中國海南島近海海域上空活動,由於美機違反飛行規則,突然轉向,在海南島東南104公里處與對其進行跟蹤監視的中國飛機相撞,致使中方飛機墜毀。事發後,美軍用偵察機未經中方允許,擅自進入中國領空,並降落在海南陵水機場,嚴重侵犯了中國領空主權。中國政府已就此向美國政府提出了嚴正交涉和抗議。

    撞機事件發生後,美方不僅不向中方道歉,反而找出所謂的法律理由為其行為進行辯護。美方稱,撞機是發生在國際空域,在該空域美機享有飛越自由;甚至説,美軍用偵察機進入中國境內降落是出於情況緊急;這種臨時迫降也是國際慣例;美機是美國家財産,應享有主權豁免。對此,我們有必要從國際法角度對該事件作出分析,以正視聽。

    首先,此次撞機事件發生在中國近海上空,屬中國專屬經濟區的上覆空域。雖然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外國飛機在專屬經濟區享有飛越自由,但這種飛越自由並非像美方所主張的那樣是不受限制的,而是有條件的。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的規定,外國飛機在享有公約所規定的飛越自由的同時,要顧及到沿海國的權利,應遵守沿海國的法律和國際法的規則,不得從事危害沿海國主權、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活動。連美國學者也認為,由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第3款的限制,外國飛機在專屬經濟區的飛越自由與公海自由原則是不同的。美軍用偵察機屢屢出沒在中國近海上空進行偵察活動,並不顧中國政府一再嚴正交涉,顯然是對中國國家主權的挑釁。這種軍事活動早已超出了國際法所允許的“飛越自由”原則,是對“飛越自由”原則的濫用。中國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對美軍用偵察機進行跟蹤監視,是完全正當的,是符合國際法的。可以想像,如果外國軍用偵察機在美國的近海進行偵察活動,美方絕對不會根據“飛越自由”原則而坐視不管的。

    其次,美軍用偵察機未經許可進入中國領空,並降落在中方境內是對中國領空主權的侵犯。世界上第一個關於空中立法的多邊公約--1919年《巴黎航空管理公約》正式確立了領空主權原則。公約第1條明確規定: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土上的空間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基於這一原則,公約規定:一締約國的軍用航空器未經特許不得飛越或降落于另一締約國的領土。1944年訂立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對領空主權和軍用航空器也作了相同規定。國家對其領土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已形成習慣國際法規則。所謂“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即意味著國家對其領空行使完全的管轄和控制。

    作為對中國領空行使主權的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12條規定,外國航空器只有得到中國政府的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上空。

    撞機事件發生後,美軍用偵察機在通訊系統仍正常運轉,並有充分的時間提出降落請求的情況下,從未向中方發出緊急降落的請求和通報。即使在一般事故的情況下,這種做法也是違反國際慣例的。美軍事偵察機不是普通的航空器,其飛行活動也不是一般的民用航空行為,該機進入中國領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得到中國政府的明確同意。所謂“緊急迫降”不能構成美國擅自闖入中國領土的藉口。美機既未申請也不通報的做法,是完全無視中國主權的表現。為維護國家的安全利益,中方完全有理由採取任何正當的自衛措施。

    第三,事件發生後,美方不僅不就自己的國際不法行為向中方道歉,反而振振有詞地説什麼“美軍飛機是美國政府財産,享有主權豁免地位,中方不得登臨和檢查”。

    根據國際航空法的有關規定,外國軍用飛機未經有關國家的批准或同意,擅自在另一國領土上降落,是不能主張主權豁免這種特權的。美國本國的實踐也要求外國軍用飛機飛越或降落美國領土需事先獲得書面同意;而且,美國的政策是,只有經一國許可處於該國境內的外國軍用飛機才能免受當局的搜查、扣押或檢查。

    顯而易見,整個撞機事件發生在中國的專屬經濟區,美方撞毀了中方飛機,並非法進入中國領土,中方作為受害國、事件發生地國以及肇事航空器降落地國,根據有關國際法規則和中國法律,享有對整個事件的管轄權,包括對事件進行調查的權力。這種權力已被長期的國際實踐所證實,有關國家從未對此提出過異議,也從未主張過所謂 “主權豁免”。

    美國軍用偵察機撞毀中國軍用飛機並侵犯中國領空主權是一起嚴重違反國際法的事件,美國政府必須承擔由此而産生的國家責任。根據國際法中的國家責任原則,美國政府首先應當向中國政府和人民作出道歉,立即停止在中國沿海的一切偵察活動,積極配合中國政府對事件進行全面、徹底的調查,就中方人員和財産損失作出迅速、充分和有效的賠償。

    

     新華社 20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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