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他國經驗 迎接入世挑戰(2)




    阿根廷1967年加入關貿總協定,其後通過參加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1995年轉入世界貿易組織。在充分享受入關權利的同時,也依據有關條款,採取了大量的措施,努力保護本國的經濟利益。

    阿根廷在入關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同拉美其他國家一樣實行"進口替代"政策,長期處於閉關自守的狀態,外國商品和外資很難進入其市場,經濟發展較慢。自1990年初梅內姆總統上臺後,實行"新自由主義"政策,對外實行全面開放,大幅降低關稅,取消貿易壁壘,放寬對進口的限制,1993年還通過了吸引外資的"外商投資法 ",與此同時推行了全盤的私有化,外資不斷流入,這些措施使阿根廷經濟快速發展,國內生産總值從1992年的210億美元增加到1999年的280多億美元。

    然而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市場全面開放的負面效果越來越明顯,外債迅速增加,一度達到1400億美元,每年僅付息就超過100億美元。1992年曆史上首次出現貿易逆差,1998年達到創記錄的50億美元,佔當年出口額的20%。本國經濟越來越依賴外資和國際金融機構,甚至本國的經濟發展計劃都要受制于某些國際金融組織。更嚴重的是由於外資長驅直入,嚴重地衝擊了本國的民族工業,企業倒閉數量大增,失業率不斷上升。

    面對這些問題,阿根廷政府在世貿組織所許可的合法範圍內,採取了一系列限制進口、促進出口的保護性措施,其中主要有:

    反傾銷。阿經常對進口商品採取反傾銷措施,措施非常嚴厲,且持續時間長。通常由國內企業界提出起訴,認為某種進口商品嚴重危及本國同類産品,有傾銷嫌疑。政府經濟部下屬的對外貿易委員會即立案調查,進入反傾銷調查程式。此程式原定為1年,現在已縮短,調查結束即可判決。對某種商品實行反傾銷的終裁有效期一般為2至5年。具體措施主要是徵收反傾銷特別稅或規定商品的最低離岸價,稅率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在終裁反傾銷有效期滿後,如果起訴方認為情況仍然沒有改善,政府一般會同意對該案復查,復查期內仍然維持原先實行的反傾銷措施。目前阿根廷已成為繼南非、美國之後世界上第三個使用反傾銷手段最厲害的國家,阿的反傾銷矛頭主要針對巴西和亞洲國家。

    指定商檢。阿要求對部分商品必須依照國際公認的標準在發貨地進行全面商檢,僅僅發貨地所在國商檢部門尚不行,還必須有阿方所委託的專門性的國際公司參加,進口商需提前遞交由上述指定公司出具的商檢證明方可辦理進口手續。

    保障措施。針對某類(而非某個國家)商品實行配額制度或徵收不等的高額從量稅。這類措施的實施對象常常以世貿組織成員劃線,對世貿組織成員國的制裁相對較輕。

    技術性壁壘。阿對某些商品進口設置了相當苛刻的條件,包括動植物産品的檢疫,電器的技術標準,玩具的安全性。政府規定進口商必須出具指定的或具有國際權威性的檢驗證明,方能辦理進口手續。

    産地證明。阿對來自非世貿組織成員國的進口商品要求出具原産地證明。證明需由出口國有關部門頒發,並經過阿駐該國使館的領事認證。

    在採取各種保護性措施限制進口的同時,阿根廷還在世貿組織有關條款許可的範疇內採取了許多促進出口的措施,其中主要有:

    --提高出口商品退稅率,將原定的4000多種商品10%的退稅率提高到12%。

    --用於出口産品的原料免征進口稅,包括關稅,統計稅,同時,免征其出口加工過程中的增值稅。

    --緩徵出口商品投資增值稅,開發新出口商品的企業的投資增值稅可分4至6年繳納。

    --用於在國外中標工程的出口商品可以退稅,退稅率為離岸價格的10%。

    --某些特定地區的出口給予額外退稅,退稅率5%。

    --給予某些特定的産品額外退稅,退稅率5%。

    --簡化海關手續,對信譽好、出口額達到一定數量以上的出口商免除部分手續,並降低其有關出口手續費用。

    --對出口企業提供優惠信貸,貸款的利率大大低於普通貸款,期限則大大長于普通貸款。

    

     《經濟參考報》200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