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丁華:中外合資企業建立工會組織迫在眉睫




    近年來,中外合資企業虐待、打罵員工等事件時有發生,但不少事件最後都不了了之。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副主任委員張丁華代表為此大聲疾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案草案應增加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和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讓這類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有法可依。

    張丁華説:“為適應我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世貿組織的進程,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作適當修改是必要的。我完全贊成。但我有三點修改意見。”

    張丁華接著對他的三點修改意見進行了詳細説明。首先,建議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增加一條:“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合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理由是,在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均對這一內容作出明確規定。為了保持三部法律的統一性,在組建工會和開展工會活動方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職工應與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的職工享有相同的權利。因此,建議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增加這一內容。

    其次,建議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第四款“合資企業職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營各方的協議、合同規定。”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修改為“ 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理由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均對此作出相應規定,中外合資企業中的勞動關係亦應通過勞動合同依法加以確立。

    第三,建議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增加一條:“合營企業應當實行集體合同制度,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理由是:集體合同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企業勞動關係的國際通行慣例和重要的勞動法律制度,被譽為企業的“小憲法”,在避免和減少勞動爭議和群體性事件發生,維護職工隊伍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增加這一條款,將更有利於這一制度的推廣實施,更有利於我國建立穩定協調的勞動關係和良好的投資環境。當前,包括合營企業在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勞動關係明晰,勞資矛盾大多顯性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現象較多。依法簽訂集體合同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對企業和職工都具有約束力。職工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因而,在這類企業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新華社 200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