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修改合資法?




    3月9日,九屆人大四次會議將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案(草案)》。此案若審議通過,再加上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經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簡稱《合作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簡稱《外資企業法》),我國外經貿領域的三部基礎性法律,都將完成修訂。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吸引的外商投資從無到有,從少到多,不僅有力地促進了經濟增長、增加了就業,而且還帶來了先進的技術與管理經驗,促進了我國的改革進程。

    外商投資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這其中,作為外經貿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和吸引外資的主體法律,《合作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簡稱《合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功不可沒。

    1990年,我國根據經濟發展形勢的變化,曾對《合資企業法》進行過修訂。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和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這三部法律面臨的形勢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去年修訂通過了《合作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修訂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取消外匯平衡條款、當地含量條款、出口業績條款以及生産計劃條款方面。

    以取消外匯平衡條款為例,上述三部法律頒布時,國家整體外匯較少,因此實行了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要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以保證國家整體外匯收支平衡。

    1994年以前,為解決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平衡問題,我國曾採取了許多相應措施。如設立外匯調劑中心,協助企業調劑外匯;允許企業經批准後在境內銷售産品收取外匯(券)等。

    隨著中國改革步伐的加快,1994年中國外匯管理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1996年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限制,當年12月1日正式宣佈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作了修正。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收支和轉移不予限制。"這從法律上明確了我國已經允許經常項目下外匯可兌換。在這種情況下,關於外匯自行平衡的限制,已與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不相適應,所以《合作企業法》與《外資企業法》對此進行了修改。

    取消外匯平衡條款,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確立的內在要求。其他條款的修訂,也集中體現了這一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政府主要進行宏觀指導,不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如何採購原材料、産品是出口還是內銷、生産經營計劃如何安排,由企業根據市場狀況自主決定。取消在這些方面的限制,完全是順勢而為,水到渠成。

    有關人士認為,修訂《合資企業法》應當更加符合國際慣例,符合世貿組織有關協議的規則,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進程。前兩部法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這一原則,如:

    --取消外匯平衡的規定,完全符合世貿組織有關原則的要求。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規定:不得通過外匯平衡的要求限制企業的進口。

    --取消"儘先在中國採購"和"企業生産計劃備案"的規定,符合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原先關於三資企業"儘先在中國採購"的規定,使進口産品與本地産商品相比處於不利地位,與國民待遇原則不符。

    另外,在實踐中我國也一般不再要求各類企業上報生産經營計劃。取消對三資企業這方面的要求,完全符合世貿組織的非歧視性原則。

    --世貿組織《協議》明確規定,各成員國不得限制企業産品出口的數量、價值或者份額。因此,在《合作企業法》與《外資企業法》的修訂中,將關於出口義務的規定,修改為國家鼓勵出口的規定,是非常必要的。

    不僅如此,隨著我國"入世"進程的加快,相關法律的"立、改、廢"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在不久前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新聞發言人曾建徽透露,初步統計,擬修改的外經貿法規、規章共148件,擬廢止的共有571件,並正在制定符合世貿組織原則、維護公平貿易的法律法規。

    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吸引外資的方式與途徑也不斷豐富。從剛開始時的比較單一的合資、合作、獨資形式,到現在的BOT形式、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跨國購並等。投資領域也從原來較為狹窄的競爭性工業領域,向農業、服務業、基礎設施行業等全方位擴展。近年來,城市公用行業的逐步開放,外資在金融、保險等服務業的進入,以及不久前我國對國內居民(自然人)開放B股市場,都表明我國又向國際化邁進了一大步。

    在中國投資的外商會發現,中國的法律將更加完善、更加透明、更加與國際接軌,外資法律與其他法律、法規在原則上也將越來越一致,中國的投資環境越來越好,投資的途徑也將越來越多。

    小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頒布實施,1990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于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並頒布實施,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作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頒布實施,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作修訂。

    

     《經濟參考報》200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