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無畏委員:規範併發展職工持股制度




    我國對職工持股的實踐始於90後代初。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特別是在國有經濟戰略調整、抓大放小、國有股減持,以及深化對勞動價值論的認識,推行以按勞分配為主、與按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方式等改革方針的逐步推行下,全國各地職工持股迅速發展,並出現了各具特點的多種形式。按持股主體劃分,有職工全員參與,以持股會社團法人形式持股的職工持股份合作制;有經營理人員共同參與的經營者群體持股;也有經營管理人員共同參與的經營者群體持股(以經營者名義持股)。從出資形式來看,有以現金認購、工齡折算、技術和股,也有公司贈予的虛(乾股)、期股和期權等,體現了企業職工的改革創新精神。

    應當肯定實行職工持股制度是一項具有積極作用和深遠意義的改革措施。這是因為:

    1、職工持股是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的積極措施,有利於實現企業資産重組塑造多元投資主體和實現企業産權的社會化(公有制的基本特點之一)。它符合黨的十五大提出的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公有制實現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的改革方針以及當前國有股減持的政策精神。

    2、職工持股是實現經濟民主的有效途徑之一,它使勞動者和所有者身份有結合,從而增強職工的民主意識,增強職工民主意識,增強職工對企業經營管理的關切度、參與度,並能促進企業內部監督約束機製作用的有效發揮。

    3、促進我國轉型期收入分配製度的改革與完善。職工持股實現勞動者參與利潤分配,並與企業共擔風險,從而增強企業內部凝聚力,有效激勵和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4、職工持股制度使職工可以通過持股的積累增加未來的養老保障收入,有助於完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同時也有利於引導一部分消費基金向生産發展資金轉移,補充企業發展資金的不足。

    雖然,我國這幾年職工持股的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於缺乏規範,在實踐中許多矛盾和問題也日益凸現,主要是:

    1、政出多門,認識不一。目前我國幾乎每個省市都有若干個有關職工持股“規範性”文件,內容和政策各異,操作形式多樣。甚至同一地區的體改、國資、工商、工會等部門的意見也不一致,使企業改制無所適從。如對職工持股會,有的是以工會社團法人登記,有的是以民政部門登記的社團法人註冊;國家禁止民政部門登記持股會後,有的採用了信託方式。而企業設立職工持股會到工商管理部門去登記則困難重重。又如對經營者的持股問題,題解是沒有標準,隨意性很大,難以推行。

    2、操作不規範,職工利益無法保證。雖然許多省市都設立了審批制度,但往往是重事前審批,輕事後監管。企業在動作中隨意性較大,並不按照相關章程和規定辦。如有的企業以“入股”為上崗條件,強迫職工購股,或因職工持股而使勞動合同、人員流動難以實施;有的企業經營管理層採用暗箱操作,侵佔國家和職工的利益;也有政府有關部門的不合理干預,嚴重挫傷了經營者或經營層的積極性;有的企業改制後職工的參與權並未得到保證;有的企業將職工持股視作向職工集資的手段;甚至有名為職工持股,實為外有持股的做法等等,情況頗為複雜。隨著時間推移其負面影響日顯突出。近年來,職工因持股問題陳情、訴訟已時有發生。

    3、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援,職工持股發展後勁不足。目前我國對改制實施職工持股的企業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援。應當看到,許多企業職工是因改革的需要不得已而出資入股,為國家減輕了負擔,國家應當作出相應的補償。比如,在所得上像對外商投資企業那樣給以一定的減免,或給以一定的貼息貸款,使改制的企業能較快地走出困境,在市場上站住腳。可惜實踐中這些政策問題一直難以解決,對此職工呼聲很高。

    4、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確。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為2~50個,所以當職工人數超過50人時必須通過持股會的形式來解決職工持股問題此外,持股會也是一種小股東聯合製,有利於保護小股的東的利益,然而持股會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確,使許多企業對職工持股實踐尚有顧慮。

    綜上所述,推行職工持股還存在不少問題,有的是試點改制中的問題,有的是發展中的問題。如果説前幾年職工持股實踐是摸著石頭過河,那麼現在是到了應該架橋的時候了。基於穩定和發展的考慮,當前對企業改制實施職工持股需要的是建立一定的制度規範和給以必要的政策支援,而不是隨意的試點。

    就職工持股制度的規範建設而言,首先在明確職工持股的有效形式和性質界定,特別是要明確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其次要明確職工持股的設立原則、條件和運作的民主程式,尤其對經營者或經營層持股權的規則,包括職工股權的調劑、轉讓規則和職工退休、調離、或勞動合同期滿後股份處置或兌現的保障機制;第四是要設立專門的職工持股監管機構,保證企業轉制、職工持股的規範進行和相關政策的落實。

    就促進職工持股的政策而言,可借鑒國際上的經驗,運用稅收杠桿和信貸手段來激勵職工持股。例如對改制企業實施職工持股的(持股職工佔60%以上),可給以一定期限的所得稅減免;金融機構若為這類企業提供貸款,其所獲利息的所得稅也可有相應的減免;職工入股分得的紅利可減半交納,對退休,或勞動合同期滿離崗後兌現的股金不再徵稅;進一步放寬貸款政策,為職工持股提供低息貸款等。相信規範的建立和扶持政策的實施,必將有效促進職工持股的健康發展,加快企業的改制改造和資本結構優化的步伐,從而推進國有經濟有進有退的戰略調整。

    中國網200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