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懋衡委員: 民主監督與體制建議




    民主監督在我國目前的政治術語中似乎是一個專用詞,專指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及其成員在統一戰線範圍內的協商討論和批評建議。顯然民主監督的本義遠不止如此。各個國家的政治體制不同,但説到底,還是表現權利的實施與權利制約之間的關係。資本主義各政黨千方百計想爭到執政權,與此同時也在監督對方,他們既代表本黨派的利益,也在相當程度上代表著一些階級或一些階層的利益。中國共産黨本身代表了廣大人民最根本、最長遠的利益,所在執政的過程中除了接受黨內監督外,仍需要接受廣大人民和各民主黨派的監督。

    一、不管哪一種監督都要以民主為基礎

    監督可以按監督的依據、監督的主體、監督的手段等分成很多類別。如依據法律的監督叫“依法監督”,依據黨紀監督叫“黨內監督”。又如按監督的主體不可分為“群眾監督”、“政協委員監督”和“發主黨派監督”等。而“輿論監督”則只能表明監督是以會議發言、廣電傳波、報刊登載、熱線電話、網路媒體等手段表達意見或建議。

    但現在人們習慣於根據監督的來源,約定俗成地把監督分為:人大的“依法監督”;政協和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宣傳部門的“輿論監督”;老百姓的“群體監督”等。但仔細一想,這種分類方法,似乎有一些欠妥之處。例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雖然 有法律效力,但人大代表個人的監督就不能統稱為依法監督,只能是一種代表人民的民主監督。“群眾監督”則更需要以民主的氛圍為前提,否則這種監督也就無從談起。即使是“黨內監督”也需要以黨內的民主為前提。我們既使是“黨內監督”也需要以黨內的民主為前提。我們既要實行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監督,無論黨內和監督和黨外存監督,其關鍵都在於發展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

    二、不管哪一種監督都要準則,民主不能濫用

    監督乃監察督促是也。依法治國,以德治國,都説要有依據,要有準則,而監督是監察“車輛”是否“越軌”,督促其正常行駛。既不能另“鋪軌”,也不能自己“無照行車”。所以,政協會議的發言雖然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成員對政府、軍隊、兩高進行的監督,也應該是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應該做到“事出有因,查有實據”。不能把民主當幌子,“文化大革命”中,有的“革命群眾”濫用民主、濫用監督,任何組織都可以砸爛任何機關,指控領導為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所以濫用民主監督的權力實際是對民主的褻瀆。對誣告者要追究,對以訛傳訛者,也要批評教育。

    三、權力的賦予與權力的監督必須對等

    “絕對的權力會導致絕對的腐敗”。“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這兩句至理名言從兩個方面説明權力與制約之間的關係要有一個平衡度,不能走極端。掌握權力、運用權力者總希望能將自己的權力應用得“得心應手”不希望有過多的掣肘。生怕會影響正確意圖的貫徹,影響政令的實施,擔心“爭論不休”會引起思想上的混淆亂,擔心“議而不決”貽誤了良機。當然執政者也擔心自己有不到之處,也希望能通過一些辦法“集思廣益”所以明智的執政者十分注意完善監督機制,注意對自身權利行為的約束,注意對濫用權力或不當行為的懲處。把適當的民主監督看成是對自己事業順利發展的保證,是對民主權利的新生,是對自身形象的塑造。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説:執政與監督之間的關係,就表現了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的特點。我國的政治制度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我國的政黨制度是共産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産黨執政、多黨派參政制度。與西方參眾兩院、上下兩院、在朝在野多黨組閣、君主立憲等這些體制有本質上的不同,但也要注意如何擺好執政和監督的關係。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中談到:“史達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毛澤東同志就説過,這樣的事件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他雖然認識到這一點,但是由於沒有在實際上解決領導制度問題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導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這個教訓是極其深刻的。不是説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説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現如今那些唱了“別姬又別妾”的“落馬者”,必然是在相當一段時間之間游離于監督之外。對監督不到位者,也要追究責任。這也是權力與督促的對策。

    四、民主監督的管理體系需要獨立,民主監督運作機制需要規範。領導權力的體現要在一定的監督環境之下,不同層次的領導,不同部門的領導都要受到來自相對獨立監督體系的監督,監督才能比較有效。新加坡、香港廉政建設在成效可見一斑。不能設想監督者的“舉手投足”都在被監督者的控制之下,要求監督者個個都要有舍得一身剮的決心,是否不近人情了。另外民主監督運作機制也需要法制化、規範化。監督過程中表達意願的形式,可否從鼓掌、舉手、逐步向按鍵、投票過渡。

    該了臺“監督法”了。

    中國網20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