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産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

    二、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外資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四、刪去第十八條第三款。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新華社 2000年11月02日